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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领域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9-06-04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穗民规字〔201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2019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和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等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一)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10元。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提高,从每人每月14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15元。

  (三)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和现行供养标准间择高享受。

  (四)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2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6元。

  (五)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6元;未成年受助人员标准从每人每月6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7元。

  二、明确资金分担

  (一)从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资金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新增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新增的分类救济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分担解决。

  (二)新增的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资金,按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有关规定解决。

  (三)新增孤儿养育、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保障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限额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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