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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服务领域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2月19日联合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14),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14)。现将该标准转发你们,请按照标准相关要求认真执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向我局提出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于2025年5月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信息的变更。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排污登记表变更填报。

特此通知。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pdf

排污许可证库、排污登记库内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pdf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_ 61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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