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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

刘鹏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4-01-29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南)法罚〔2024〕2号)

当事人:刘鹏林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地址:**************************

当事人建设项目未验先投一案,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南)法罚〔2024〕2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6万元(陆万元整)。

2024年1月11日、1月16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人住址及其向我局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但上述文书分别于1月14日、1月25日因“拒收”或“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妥投。另外,由于当事人任职的广州永广科技有限公司已搬离原项目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登记地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因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南)法罚〔2024〕2号),公告如下:

限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限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穗环(南)法罚〔2024〕2号--刘鹏林.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39053008、39053079、3907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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