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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

刘鹏林《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日期:2023-11-24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南)罚告〔2023〕66号)

  

  当事人:刘鹏林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地址:**********

  当事人为广州永广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对当事人涉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一案,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南)罚告〔2023〕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处罚款6万元)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3年1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的联系地址邮寄上述文书,同月8日,该文书因当事人“拒收”被退回。2023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的住址再次邮寄上述文书,同月21日,该文书因当事人“收件地址已迁移新址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另外,我局前往广州永广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和实际地址,均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现因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南)罚告〔2023〕66号),现公告如下:

  限当事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领取上述文书。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告知书拟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听证组织机关为我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1.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南)法罚〔2023〕66号)

  2. 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申请指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39053008、39053079、3907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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