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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南征〔2021〕17号

来源:规自局发布日期:2021-11-30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1〕75号文),需将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洲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0.8655公顷(合12.982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金洲、冲尾自然村更新改造项目涉及“三地”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1〕75号文,详见附件1)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沙区金洲、冲尾自然村更新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北至金岭一横路、南临中大城、西邻万达广场、东至祁丰路(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洲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0.8655公顷,其中农用地0.7985公顷、建设用地0.0564公顷、未利用地0.0106公顷(被征地村及面积详见详见附件3)。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南沙区金洲、冲尾自然村更新改造项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企业开发建设项目,转用和征收手续批准后仍为南沙区南沙街金洲经济联合社使用,交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企业开发建设,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不再由政府支付补偿,表决结果已经南沙街道办事处确认。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1〕75号文)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21年11月29日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20-3905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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