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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的审批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1-12-19 【浏览字号:浏览次数:-

 

一、审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第 458 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审批权限
   设立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其所在地属于南沙区的,由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五)游艺娱乐场所符合南沙区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六)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环境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书面申请书(A4纸张打印);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原件);

(四)资金证明和章程(原件)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自有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及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和设备安放平面图,拟设游艺娱乐场所的,还需提交拟设游艺、游戏设备相关文字、图片材料(复印件);

(七)广州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最短直线距离超过200米的位置图(复印件,验原件);

(八)区教育局出具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无中小学校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的书面保证;

(十二)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十三)《南沙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申请表》。
 
  另: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报区特殊行业联席会议审批和公示、听证等所用时间)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正式受理申请后对拟设立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四)初审合格后报区特殊行业联席会议审批;

(五)同意后,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六)举行听证;

(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间(节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八、行政许可证年审

每年三月份年审。

九、开业要求

申请人取得《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后,应当持区文化、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出具的审核合格证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在10天内把营业执照复印件送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存档。

十、其他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但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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