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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征收办(土地开发中心)发布日期:2021-11-25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南府征房〔2021〕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因三沙公路(市南路至东涌大道段)市政化改造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持房地产权利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与广州市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止。签约期限届满,若被征收人与广州市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六、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二楼行政复议处,电话:020-8313367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61358195)提起行政诉讼。
七、相关资料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吉祥路东涌镇政府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黎女士
联系电话:34905630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21〕4364号)及附图
2.三沙公路(市南路至东涌大道段)市政化改造及周边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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