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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方沃基(身份证:44252*****19):
你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一案,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一)听告〔2024〕34号】,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
经你电话确认,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于9月13日被代签收。
为充分保障你的权利,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穗南综执(一)听告〔2024〕34号)。请你及时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5号)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潘毅恒、梁焕馨,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5号,联系电话:020-346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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