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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4-08-26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粤穗南综执(珠)送催字〔202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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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8月17日在辖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01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珠)罚字〔2023〕150号),已于2024年05月09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05月24日前,将罚款人民币66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1899.14元,共人民币67899.14元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我局于2024年07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珠)催字〔2023〕150号,见附件),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贺维(19010996227)、左晓飞(19010996214)
联系电话:020-84523114
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新广六路17号二楼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珠)催字〔2023〕150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7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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