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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沙区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排污申请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日期:2020-03-31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各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 (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要求,现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与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属于2017-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 完成排污登记 。

(二) 2020 年排污许可证和登记 

         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属于社会投资类的 ,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登记管理。审批局排污许可证业务咨询电话:39055030 、39054626。

          排污单位属于政府投资类的 ,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登记管理。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业务咨询电话 :39078213、39078202 。

三 、申请程序

        (一) 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 填报并公开信息 :按照管理类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经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预审核后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按照管理类别,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仅需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三) 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四、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污染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五、其他说明

           2019 年 8月13日,《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99号 )已废止,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 。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

          依法领证 、按证排污既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 ,也是合法 、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 。希望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 ,抓住这次机遇 ,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合法排污,实现更好发展 。


穗南环2020-132 关于南沙区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排污申请登记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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