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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行政审批局发布日期:2021-11-09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我局对张育梁举报广州恰和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穗南审撤登字〔2021〕1036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8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
穗南审撤登字〔2021〕1036号
当事人:广州恰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C2743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4217(仅限办公用途)(JM)
经本局查明,广州恰和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26日的商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系冒用张育梁的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育梁提交的《被冒用身份证注册登记举报登记处理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丢失补领的《登记表》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广州恰和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关于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20-39050121,39910148)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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