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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安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未在网上公示安全评价报告实施警示约谈案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3-03-27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二、基本案情

  南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于2022年8月22日抽查某安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某某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时,发现该安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未在网上公示该安全评价报告的相关信息。

  三、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应予处罚。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第一百一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轻微情况: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的要求,决定对某安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吸取教训,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案件解析

  实施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是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支撑力量,如果未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未及时公开相关评价信息,将造成安全监管出现漏洞,给企业和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为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必须强化对实施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避免出现失控漏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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