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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日期:2022-11-07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访谈时间:2022年11月7日
访谈嘉宾: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梁琼
访谈主题: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本期在线访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今天就工贸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方面,有幸请到南沙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梁琼与大家交流,大家欢迎。
梁琼: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梁琼,很高兴能够参加本期在线访谈,希望通过这个宣传平台,让群众更多地了解安全生产知识、树立安全生产理念。
主持人:梁局,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监管的职能?
梁琼:作为应急管理的基本面、基本盘,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工贸行业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是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二是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三是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是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综合分析全区及各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形势,定期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主持人:南沙区有什么重点的行业呢?他们应该如何落实好自身的安全责任和应该怎样做好安全生产的自查工作呢?
梁琼:在众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八大行业工贸行业企业(主要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数量占比最高、涉及人数最多。按照安全风险较高、行业特性明显的工贸行业企业,南沙区主要分为以下重点行业领域:金属熔铸(26家)、粉尘涉爆(136家)、有限空间(214家)、电镀(36家),涉氨制冷(4家),修造船(17家),使用危险化学品(295家),电池生产(7家),合计735家重点监管企业。各行业类别覆盖面广,不同行业需采取不同措施和标准进行针对性监管,例如金属熔铸类企业如何防止金属溶液遇水爆炸?粉尘涉爆企业的除尘设备、作业场所有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设置?有没有定期把可燃粉尘都规范清扫?有限空间作业有没有落实审批制度?有没有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开展作业?每一个小的细节,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时时刻刻保持高度的警惕,不允许有丝毫的放松。
主持人:今年在强化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方面做了哪些具体工作呢?
梁琼:我们今年结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经过各单位的协调和努力,全区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安全风险预警提醒、标杆企业示范引领、本质安全水平提升”五大方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具体工作如下:
一、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针对工贸企业存留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南沙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各镇街对57家企业开展南沙区工贸企业事故隐患清零行动。对隐患整改难度较大的企业建档跟踪管理,以“一企一策”的模式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对隐患问题突出、整改用时长的重点企业进行约谈告诫,明确整改时间表与推进路线图,确保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稳定。目前57家企业的63条重大事故隐患已成功清零。
二、强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结合南沙区的实际情况,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共出动执法人员超过1300人次和不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专家数十位,针对安全风险较高、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主要开展了:1、高温金属熔融作业安全专项整治;2、电镀作业、涉氨制冷安全专项整治;3、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4、工贸行业“百日清零行动”专项整治;5、粉尘涉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6、修造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7、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8、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9、仓储类企业安全专项整治。
三、强化示范企业标杆引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培育树立了7家重点行业领域示范企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做法,在全区相关行业领域推广,使同类企业学有目的,赶有方向,共同提高,充分强化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
四、强化本质安全水平提升。为解决工贸行业专业领域的安全没人管、不会管的问题,通过业务骨干座谈、专家线上辅导、示范企业展示交流等方式,为镇街安监队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员工提供多种安全专业知识获取途径。今年我们组织开展高温金属熔融作业安全现场辅导、有限空间及粉尘涉爆示范企业学习交流会、粉尘涉爆网络培训等线上、线下活动13场次,逾3000人参加,已基本实现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全面覆盖。
五、强化安全风险预警提醒。针对不同季节特点,在重要时间节点,对易发事故的行业领域进行提前预警,避免因季节变化、恶劣天气、盲目赶工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每个季度将新增安全风险、事故警示、最新的上级文件要求打包发送给全区工贸企业作为预警提醒;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一盘棋”机制,吸取其他地区发生事故的教训,对存在同类作业的企业进行事后警示,提醒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主持人:好的,谢谢梁琼副局长。安全生产工作确实非常重要,除了以上专项工作,工贸企业安全监管还有什么亮点工作呢?
梁琼: 1、为扎实推进“排查、排序、排除”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落地见效,南沙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区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编制了11本《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书》系列丛书,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执法监管的参考指引,指导镇街专职安监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更好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2021年选送了三册(《广州市南沙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广州市南沙区工贸企业十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指引》、《广州市南沙区使用导热油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参加广东省第一届应急管理优秀作品展播,参评指导书在6000多件参赛作品中脱颖而出,分别荣获全省二等奖、两项优秀奖,相关情况在人民日报转载报道。2022年选送《安全生产指导书》系列丛书参加广东省第二届应急管理优秀作品展播,取得更好的成绩,《安全生产指导书》从7000多件作品中独树一帜,荣获全省一等奖。南沙区应急管理局正在编制更多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书分册,作为基层执法检查的参考资料,更好的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监管水平。
2、为进一步指导各镇街和粉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扎实做好南沙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清零行动”各项工作,南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辖区粉尘涉爆企业风险特点,融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相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沙区粉尘涉爆企业重大安全风险辨识与典型事故隐患排查指引》,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夯实专项行动的坚实基础,得到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的认可并在各区推广学习。因工作突出,南沙区应急管理局获得广州市综合工作优秀集体和新闻宣传优秀集体两项荣誉称号;区里有1名同事获得广东省优秀个人嘉奖;7名同事获得广州市优秀个人表扬。
主持人: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切实做到“第一责任人”知责明责?
梁琼:重点就是四个字——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第二十一条,也详细列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义务,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教育和培训计划,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扎实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硬件设施和条件,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真正把安全理念融入经营活动全过程,把防范措施贯穿生产作业各环节,把安全责任落到工作岗位每个人,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主持人:看来我们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是十分关键的人物,那么,我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未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会有什么后果呢?
梁琼:新的《安全生产法》在2021年9月1日施行以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每项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是逾期未改正的,每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再有,如果因此而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持人:能否给我们的网友普及一下行刑衔接,如果企业在安全生产中触犯了刑法,涉及犯罪,都有哪些方面的罪名和后果呢?
梁琼:我们知道,企业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再次得到扩充和明确。一是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放任冒险作业的情形。二是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三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其中,新增危险作业罪情形包括“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无须事故后果,也可追究刑责”,就是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就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下面说一下有关的罪名和后果:
一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个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个是危险作业罪。就是刚才讲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包括(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还有就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等,我就不一一展开讲了,我们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都应该懂法守法,做好本职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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