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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动态

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审批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1-12-19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一、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3号)三十七条

二、申请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A4纸张打印,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广州市户口还应提交暂住证,验原件;小一寸彩色照片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必须是国家规定为商业用途)和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营场地的平面位置图;

(六)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B类。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需缴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办理时间(节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八、行政许可证年审

每年三月份年检。

九、开业要求

申请人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后,应当持证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在10天内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送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存档。

十、有关说明

(一)书报刊零售宏观控制,合理布局,单一经营;

(二)要有进货凭据备查;

(三)变更须事先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告说明,注明原登记内容、变更内容,并交回原《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业户持同意变更后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同意变更后,即复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交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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