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守法情况证明
(一)在核查期内初次申领环保守法情况证明的企业,提交资料如下
1、企业要求出具守法情况证明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守法证明用途、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自查(含企业所有建设项目列表及其环保手续情况、受到的行政处罚、投诉情况等)
2、提交所有已建项目的环评批复复印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3、提交经区环境监察大队认可的最近一年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4、企业近期(3年内)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固体废物处理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5、企业要求出具的证明内容超出环保部门核查能力范围的,由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在核查期内初次申领环保守法情况证明为不合格的企业,申请出具整改证明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初次申领的不合格证明;
2、初次申领未办理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而不达标的,补充办理的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批文;
3、初次申领存在主要污染物超标情况的,补充企业完成整改后,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连续三周进行三次监测的监测报告。
备注:以上资料凡复印件皆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