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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0-12-15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关于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化解工作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做好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我区“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巩固、发展和完善,推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设立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发生在企业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任务:
(一)主要调解发生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在生产、生活和经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合同用工、劳动保险等各类劳资纠纷,预防矛盾激化。
(二)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当地基层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驻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结合调解工作,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及其家属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要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好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发展。
(四)及时向企业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矛盾纠纷信息和调解工作情况,积极建议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是按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指导下属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二、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
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200人以上,应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委员由企业工会、企业和工人三方3-5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企业工会人员担任。此外,委员中应有专职调解员和女性委员,且至少有一名委员文化程度达大专以上。车间、班组、分厂设立调解小组。
企业人民调解员由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工作能力强、作风品德好、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威信高的同志尤其是年轻同志担任。对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担任人民调解员的要及时督促单位更换或者由原选举单位改选他人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三、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
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在本单位党委、行政或专门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应确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把企业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企业管理中,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企业的调委会要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调解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回访等记录簿和统计台帐,有电话、专门的文件档案柜、书橱、常用业务工具书及一定的活动经费等要求。另外,调委会的任务、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等要公示上墙。
四、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的受理范围
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受理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以及劳动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由专门机关处理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不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范围内。
五、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一)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标准。
(二)学习例会制度
每1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学习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规定、新精神。
(三)矛盾纠纷排查报送制度
每月一次对企业纠纷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企业工会组织。对发现的重大疑难、易激化且危害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以及有关指导管理部门汇报。
(四)矛盾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做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发生纠纷的情况、纠纷的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矛盾纠纷调解的有关情况逐项登记。
(五)矛盾纠纷回访制度
对已调解成功的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再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巩固调解工作效果。
(六)法制宣传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配合普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经常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七)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规范人民调解的开庭的调解任员、工作要求、调解程序、回避制度等。
(八)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避免随意性,保障公正性。
(九)考核评比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调委会和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十)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设立保管人员,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做好文书审查、装订。调解文书包括矛盾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解室对调解未成功的矛盾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
六、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由区司法局(司法所)、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和工会组织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要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规律,认真总结和交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要积极会同其他党政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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