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司法局发布日期:2021-10-20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各司法所,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各参与南沙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我区2018年度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局结合区情实际制定了《南沙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引》(2018年度),现印发给你们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南沙区司法局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2018年3月26日
(联系人:王晓璐,联系电话:39910498)
南沙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省两办《意见》)及南沙区司法局印发的《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是对由南沙区司法局推荐的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合同,指派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行为规范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应遵守本指引的要求。
村(社区)自行聘请的法律顾问,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法律顾问律师的指派
(一)律师事务所是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的当事人,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位律师只能担任不超过3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
(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村(社区)辖区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以及难易程度等,指派1名或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但必须指定其中1名律师为显名法律顾问,由该显名法律顾问承担该村(社区)法律服务的权利、义务。
(三)如受指派的律师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或者出现被指派的律师转所执业、受到停止执业处罚、被吊销执业证书、律师不再执业等情况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及时与村(社区)沟通联系,经村(社区)书面同意并报司法所、司法局核准后,律师事务所另行推荐、指派同等条件的律师提供服务。
(四)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区司法局有权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律所)担任相应村(社区)的法律顾问:
1.合同期内,村(社区)法律顾问本人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值班2次(含2次)以上的;
2.工作日志弄虚作假被查实的,取消当期合同评先评优资格;出现2次以上(含2次)日志作假被查实的,取消该法律顾问的结对服务资格,另行安排指派符合条件律师;
3.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4.服务质量较低,村(社区)委和村(居)民评价较差的;
5.违反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
6.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业处罚的,因该款被更换的法律顾问律师,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7.不按要求使用省司法厅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系统,累计发生2个月度以上(含2个月)被省司法厅通报的;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定期(不定期)检查考核(含暗检)中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含2次)。
第四条 为加强该项工作的督导力度,区司法局指派村(社区)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村(社区)所在地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村(社区)和村(居)民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区司法局成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分片督导小组,不定期或定期抽查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属公益法律服务,应将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挑词架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需协助村(社区)起草、审查村(社区)的各类民事商事合同,以及对涉及村(社区)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需出具一式两份律师事务所书面盖章文件,由村(社区)签收,司法所备案。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接受结对村(社区)或该村(社区)辖内群众的委托,参与个人经济项目谈判、继承、租赁、房屋买卖、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有特定当事人的法律服务个案,属于“可另行协商收费诉讼、非诉讼活动”的法律服务,但应酌情予以优惠收费。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签订另行接受委托服务的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复印件给司法所备案。司法所收到后,将及时审核该村(社区)法律顾问有无违规接受委托,有无优惠或高于收费标准收费等情形,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审核。如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有违规行为,司法所将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局复核,如复核属实,由区司法局责令所涉村(社区)法律顾问改正。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协助村(社区)及时处理信访案件、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事件)。
原则上一般案件要求法律顾问电话即时响应;需法律顾问到现场的案件,按照约定时间到场;属于突发性事件的,则1小时内需到现场,如村(社区)法律顾问身在区外,则要求在2小时内到现场,或要求该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执业律师到场协助。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季度至少为群众提供一次法制讲座。原则上要求相对固定时间,讲座内容由司法所指导村(社区)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命题,或村(社区)与法律顾问协商后确定。讲座要提供讲义提纲,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季度末提交司法所备案。
法制讲座可结合村(社区)的普法工作一并开展。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成立本所讲师团队,统一提供讲座服务,但应保证每个村(社区)每季度至少有1次法治讲座的服务频次。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与村(社区)约定每月一个固定的日期,累计值班不少于8小时值班接待群众咨询。该值班日期需公示,不能随意变更。如在约定值班日期遇到法律顾问需要开庭等不能到现场值班的特殊情形,需要求法律顾问提前至少24小时向村(社区)说明及报司法所备案,由村(社区)负责公告此次值班的改期安排,下一次值班日如无特殊情况仍应按公示日期照常值班接待咨询。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应公布本人微信服务号,接受村(社区)及群众微信咨询;
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应建立本村(社区)村居法律顾问微信服务群,群成员应包括村两委干部、群众等,及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应担任本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参与本村(社区)参与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纳入调解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张挂在村(社区)办公楼门口显眼处或村务公开栏等群众经常关注之处。法律顾问到村(社区)提供现场服务时,需在显眼处摆放村(社区)法律顾问座铭牌,提供便民服务卡等宣传资料。
第十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谨慎、客观告知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告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拒绝,可以同时将情况反映给司法所。
第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角色开展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第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中,应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分析和解决问题,不得煽动、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行为,不得诱导、鼓励、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非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对于在工作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服务,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实行一事一记、一村一卷。
工作日志记载的内容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现场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电话咨询、邮件咨询、开展人民调解等所有服务类型。
第十九条 工作日志分为网上报送和书面报送,同步进行。
网上报送是指法律顾问需登录省司法厅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工作计划并填报日志。网上填报的日志,必须在实际开展服务7日内完成,如果是在月末3天开展的服务,必须在实际开展服务的2日内完成。填报完后及时通过系统发送给村(社区)和司法所,并及时通知司法所负责管理系统的人员进行确认。司法所应当在村(社区)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书面报送是指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的现场填写的日志,填写后当场拿给服务对象签名、村(社区)签名盖章确认,每月28日前把当月的日志整理交给各司法所审核统计。逾期提交,影响月度统计的,将予以记录在册,直接影响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结束后1个月内,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一村一卷”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整个合同期的档案材料,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交给司法所保管备查。
每本档案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要求原件,各律师事务所有需要的,可在交档案前自行复印存底。每本档案清单包括:
(1)档案封面(注明村(社区)、服务律师、律师事务所、合同期限);
(2)档案目录;
(3)法律顾问合同(可以是复印件);
(4)所有工作日志(按日期排列);
(5)讲座讲义;
(6)其他案件材料,如另行受委托案件等。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区司法局的集中培训工作一般于合同生效后第一季度举行。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天。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司法所对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督导工作内容主要有:
1.司法所配合律师公证管理科督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督查法律顾问到岗,按合同履行义务,建立“三个一”制度(一人负责、一本工作日志、一套管理制度);
2.指导、落实村(社区)在显眼处张挂法律顾问公示牌,律师值班时使用座铭牌,指导律师使用、派发便民服务卡、村(社区)法律顾问宣传单张;
3.司法所应不定期巡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每月巡查不少于2个村(社区);每月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跟律师沟通;
4.指导村(社区)使用省厅管理系统;及时在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对律师的工作日志进行审核。
村(社区)法律顾问使用省司法厅信息管理系统遇到问题的,由区司法局律公科进行指导。
5.通过省厅管理系统和书面方式审查、确认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6.每月1日填报反馈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上一月度统计表;各司法所对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审核统计以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7.配合律师公证管理科组织的不定期考核、半年考核和合同期末考核;
8.指导、收集整理保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每月所收集的档案经审核及统计后,退回相应律师事务所妥善保管。合同期结束后1个月内,司法所收到各律师事务所交来的已整理好的档案,需按年度归类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重大案件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可视情况相应再延长。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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