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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0-04-12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六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的规定,今后凡属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在取得市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二、已在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初中,其办学层次从初中升为高中或完全中学的,应自取得市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111D表,见附件),经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民政局、市教育局分别加具审核意见后,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到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原负责登记管理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移交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相关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完成移交。
凡没有按规定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民办学校,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补办登记。逾期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民办学校申请注销,应先在其主管教育部门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由民政部门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四、各区(县级市)教育、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过程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2009年7月24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民〔2009〕17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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