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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5-06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一、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的管辖原则
*南沙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
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调解组织管辖。
*跨区域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调解组织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由最先受理的调解组织管辖。
二、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的管辖范围
*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负责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企业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企业内部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行业性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成员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负责行业内尚未建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负责成员单位涉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区域性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负责本区域内尚未建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负责调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涉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负责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本单位与聘任公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的管辖争议的处理
(一)移送管辖
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属于本调解组织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调解组织,受移送的调解组织应当受理。受移送的调解组织认为受移送的调解案件依照相关规定不属于本调解组织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调解组织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调解职责,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调解组织因管辖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重大影响、群体性调解案件,可由上级部门指定调解组织管辖。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不同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最先受理的调解组织管辖。
(三)特别规定
多个劳动者就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事项向同一个有管辖权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可以合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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