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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南沙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气象局发布日期:2020-12-04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2020年11月6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做好《预案》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必要性

  一是预案已到了修订的年限。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规定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广州市南沙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于2017年11月15日由区政府办印发,今年已到修订的年限。二是《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5号)已于2018年10月重新修订。三是根据《广州市南沙区机构改革方案》(穗南发〔2019〕1号),我区部分职能部门名称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职责有了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二、预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预案。

  三、预案主要内容

  本预案主要从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气象灾害特点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保障措施等方面完善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预案还制定了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标准,为启动应急响应提供了客观化标准和判定依据;明确了各部门防范应对不同灾种、不同级别气象灾害的响应措施,为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南沙区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三)监测预警

  区气象局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类别、级别和持续时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

  (四)应急响应

  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可参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一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签发启动,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签发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签发启动。

  (五)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台风、暴雨、干旱、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响应措施按照《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及冰雹灾害防御和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附录1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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