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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行政执法主体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5-07-08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三、四款:“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11.《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1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购买、持有、使用、运输和报废销毁等实施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14.《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15.《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16.《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17.《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1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19.《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20.《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21.《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结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2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23.《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2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5.《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26.《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建立木材市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木材市场可在墟镇或木材集散地设置。


参加木材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


27.《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在我省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地)、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同级的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28.《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29.《关于加强虎纹蛙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粤林[1998]062号)“酒楼、饭店等需要加工、销售虎纹蛙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穗编字[2001]89号


 


(二)广州市南沙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三定规定”文号:穗编字[2001]89号


 


(四)广州市南沙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4.《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省、市以及林业用地30万亩以上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经费纳入各级预算;林业用地30万亩以下的县(区)以及乡镇林业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人员。”


“三定规定”文号:穗编字[1987]286号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


法律依据:


1.《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产地运出木材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三)出省运输的,应持起运地核发的广东省木材运输证,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


2.《转发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木材出省的,使用林业部印刷的《出省运输证》,《出省运输证》由省林业厅负责管理。委托部分市、县林业局核发汽车运输木材及其木制品出省运输证件。其中委托广州、东莞、佛山、茂名、湛江、汕头、潮洲、江门市林业局核发人造板和木制成品的出省运输证件;委托韶关、清远、梅州、河源、惠州市林业局和乐昌、南雄、乳源、连山、连南、连县、连平县林业局核发汽车运输木材出省运输证件。”


 


 


(三)广州市南沙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法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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