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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4-02-02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各镇(街)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农机化作业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穗农〔2020〕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和《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农〔2017〕14号)要求,为规范水稻机种作业服务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
各作业服务方需于2024年3月15日前到计划作业的镇(街)进行备案,备案以镇(街)为单位,多镇街作业需求的服务方须按一镇(街)一备案执行,备案需填报44号文附件1-2,并附上无人机相片、无人机实名认证材料、无人机操作手合格证书作为佐证材料。未按时办理备案的服务方或未作业备案镇(街)的作业无法申领作业补贴。
各镇(街)请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完成审核和盖章确认的备案材料原件报送到我局。
我局将于3月25日前完成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并公示。
二、作业监管
各作业服务方须于作业前两个工作日向计划作业的镇(街)进行报备。因未提前报备造成镇(街)无法进行现场核查的,需自行承担作业审核不通过的后果。
各镇(街)须合理安排人员现场核查作业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作为作业补贴资金审核的依据。请各镇街于3月20日前更新报送作业报备和受理补贴的人员及联系方式(附件4)。
我局将结合种粮大户补贴核查,委托第三方对作业面积进行测量,核实作业面积以申请面积、协议面积和测量面积中最小面积为准。
三、补贴受理
服务结束15天内,各作业服务方须于6月1日(早造)和10月1日(晚造)前向作业的镇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44号文附件3-5)。申领补贴时须提供作业15天后秧苗生长情况的图片和与需求方签订的作业服务协议(协议须包含需求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作业单价、作业面积、作业类型等信息)进行佐证。逾期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附件:1.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农机化作业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穗农〔2020〕44号)
2.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作业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穗农〔2020〕44号附件1-7
4.水稻机种作业受理人员信息报送表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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