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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8-05-15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穗南农〔2018〕128号
各镇(街)、区各有关单位:
《南沙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
2018年5月15日
南沙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州市新一轮畜禽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和畜禽养殖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落实属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限养区家畜养殖场户的清理整治。
(二)推进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2018年底前,各镇街基本完成辖区限养区、适养区无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装备的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确保在2019年10月底前辖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达到100%。
三、治理标准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场户的主体责任,相关畜禽养殖场户应配套完善与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利用模式相适应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达到环保要求。粪便、污水应当收集、贮存,配套贮存池;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应当实行雨污分离,采取有效的防渗漏处理工艺等,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畜禽粪污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同时鼓励各镇街对未达上述规模的生产经营性养殖场户开展整治工作。
(二)达标要求。
1.畜禽养殖场户实施无排放或零排放的,除需达到总体要求外,自行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利用的,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或委托协议、台账等,保障不对周边地区造成排放、污染。
2.粪污经处理利用后,需对外排放的,应当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设置固定的有明确标志的排污口。直接排放到河流、支流或湖泊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的,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标准要求。
鸭、鹅等水禽养殖场户需配套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养殖栏舍不宜建在鱼塘水面上。利用鱼塘作为水禽活动场所的,鱼塘水体应符合渔业水质要求。利用农田作为水禽活动场所的,农田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农田施肥期间除外)。并应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以及水体和环境的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四、工作措施
(一)巩固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成效。
为了防止禁养区、限养区内已关闭、搬迁、清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复养,各镇街要根据清理整治所在地的实际,对土地进行复绿、复耕。同时,要加强巡查监管,对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建设从事畜禽养殖业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各镇街落实,区农林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摸底核查(2018年2月28日前)
各镇街组织对辖区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现状进行系统调查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布局、规模及污染现状等基本信息。核查、界定畜禽养殖场是否位于河流、河涌、湖泊等流域范围及具体名称,是否违法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否符合治理达标要求。对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经核查不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纳入整治范围。(各镇街落实,区农林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2.依法整治(2018年3月1日—11月30日)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督促整治名单内畜禽养殖场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办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的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各镇街落实,区农林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2)畜禽养殖场户整改后由各镇街、区农林局、区环保水务局等部门联合核查,核查合格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逾期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列入畜禽养殖场关停清理名单。(各镇街落实,区农林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3)各镇街要结合辖区整治任务的实际,尽早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养殖场开展关停清理工作。对不具备整改条件及核查整改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在2018年11月30日前自行完成关闭、搬迁工作的给予适当的奖励费用,奖励费用按照砖瓦(钢架)结构50元/平方米和棚舍结构25元/平方米分类计算,奖励费用审批及支出比例参照《南沙区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执行。榄核镇需要整改的畜禽养殖场户数较多,任务较重,自行关闭、搬迁工作时间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
3.强制清理(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镇街对逾期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组织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奖励费用。榄核镇强制拆除时间顺延至2019年1月31日止。(各镇街落实,区农林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4.资源化利用
整改中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变废为宝,从源头减少废弃物排放。建议使用以下模式:
“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
“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厌氧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套建设肥水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
“污水达标排放”模式:对于无配套农田的养殖场户,养殖污水固液分离后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还田利用。提倡高床养猪,水禽旱养。(各镇街落实,区农林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5.整治后监管
各镇街应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畜禽养殖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应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农林、环保水务等部门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街落实,区农林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6.严格准入
新、扩建从事畜禽养殖的,要严格执行《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设前应当编制养殖场建设方案,经镇街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进行选址咨询、办理用地手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位于公共污染管网涉及排水的应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各镇街落实,区农林局、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五、职责分工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摸查、整改、关闭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畜禽养殖场自觉配合整治行动;辖区内列入清拆、关闭名单的畜禽养殖场由属地政府(街道)开展清拆、关闭、搬迁工作;镇街应充分考虑畜禽实际的养殖周期,制定合理、科学的缓冲时间,最大限度的减低养殖场的损失。
(二)财政部门:落实清理整治预算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和有清理整治任务的镇街核拨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清理整治经费。
(三)环保水务主管部门:核查、界定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是否符合治理达标要求,以及整改后的核查工作;核查、界定畜禽养殖场户是否位于河流、河涌、湖泊等流域范围及具体名称;是否违法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是否需要依法关停;负责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违法占用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的查处。
(四)农林主管部门:配合环保水务部门对全区畜禽养殖场开展核查、界定工作;配合镇街和财政部门对限养区、适养区内的养殖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规范建设,对整改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清理;清理整治过程中动物疫病的防控与处置;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形成农业生态循环经济效益,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五)城市管理部门:配合镇街对限养区、适养区内需清理整治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清理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配合街镇做好限养区、适养区内需清理整治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清理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对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清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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