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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4-13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农(农药)罚〔2016〕6号 |
案件名称 |
经营假农药 |
当事人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昇辉联农药店 |
经营者 |
郭惠星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与我局联合开展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动,在郭惠星经营的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昇辉联农药店抽取了100克/升联苯菊酯乳油农药样品送广东省质量监督化肥农药检验站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经营的100克/升联苯菊酯乳油有效成分联苯菊酯含量<0.001%,低于标明值100克/升,是假农药。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没收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17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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