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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05-10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5.0)实施方案》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行政审批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5日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5.0)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发挥自贸区可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结合我区实际,创新推出“四推行一扩大一优化”等6项改革举措,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全面巩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问需于企,问计于企,聚焦企业报批报建过程中的堵点问题,创新推出“四推行一扩大一优化”等6项改革举措,进一步深化“交地即开工”改革举措,全面优化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着力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争创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南沙区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改革措施
(一)推行工业厂房仓储项目“一站式”审批
将工业厂房仓储项目分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中风险项目、高风险项目三类,开展分类审批。其中简易低风险、中风险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企业从取得用地后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审批、政府部门委托的技术审查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做到网上一站式申报。由行政审批局受理后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将案件分送对应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将审批意见或证照结果反馈至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出具结果文书,加盖行政审批局公章,实现企业办事“只进一扇门,只对一机构,只用一公章”。实施细则详见《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业厂房仓储项目一站式审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区档案馆、南沙供电局)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厂房、仓储项目,涉及高能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
社会投资中风险项目: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10000~2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跨度不大于30米的工业厂房、仓储项目,涉及高能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以及包含住宿、办公等配套房屋建筑的除外。
社会投资高风险项目:消防法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超出低风险、中风险范围的其它工业仓储项目和非工业项目。
(二)推行“承诺验收”支持主体工程先行使用
对中、低风险工业厂房仓储项目和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推行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工程准备验收阶段,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划、住建部门申请服务指导。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4.0)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21〕303号)相关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住建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规划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指导意见》。在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规划条件核实和消防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指导意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对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可先行使用投产。
其他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末期验收时,再予以核验,由牵头单位通过联审平台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推送不动产交易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推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
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档案馆、区气象局)
(四)推行建筑施工阶段免于办理环评
对于需要办理环评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厂房建筑施工阶段免于办理环评,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承诺书承诺在设备安装前完成环评审批。涉及环境敏感区、高污染高能耗、生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有重大生态环境影响风险的项目除外。(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
(五)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
一是将土地核验实施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在申报联合验收时可向专项主管部门承诺,联合验收后在承诺期内完成土地核验。(牵头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是人防地下室建设实行后建承诺。对于同一小区的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统筹配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结合该小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各建筑物及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时序、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应当当期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于当期确实无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需放在后期建设的,在用地手续完善且位于同一《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批复范围内的,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后期建设并办理当期工程的联合验收手续。(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三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承诺征收。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的信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联合验收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批后监管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等资料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再次核算应缴金额。行政审批局在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再核发联合验收意见书,形成收口管理。(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局)
(六)优化历史遗留工程不动产登记手续
针对历史遗留工程,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材料缺失、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或建设期间有关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验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和现行制度差异较大等情形,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用地、规划手续齐全,违法建筑已按要求处罚完成,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历史遗留工程现状消防条件进行全面评估,逐项评估建筑防火、消防系统、灭火救援设施等执行建设时期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合格,并已通过房屋安全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一站式审批服务保障
工业厂房仓储项目一站式审批由行政审批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专人负责机制,全面开展推行一站式审批。
(二)加强信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要加强信用动态管理能力,建立承诺事项对应的风险防控处置机制,营造守承诺、重信用的良好氛围。在承诺事项的全过程监管中发现项目潜在风险,要及时作出重大风险预警,必要时暂停或终止事项的承诺。
五、相关说明
(一)对采取上述改革措施审批推进前期工作和进入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除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外,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对审批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对于创新探索的改革措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满足整体要求的,不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除相关单位、个人以容缺受理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审计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
(二)此前已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相关政策、措施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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