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财政局发布日期:2024-04-28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近期,财政部修订印发最新《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几种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要求公益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南沙区财政局一方面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政策指引,另一方面优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服务水平。多举措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管理和监督,提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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