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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6-17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投诉人:广州市龙岗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1204房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23楼

  相关供应商:广州申和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吉祥北园吉祥北道191号

  2018年9月13日,投诉人参与被投诉人组织的项目编号为CLPSP18GZ04ZC42的2017年南沙区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内窥镜类A)(NSYL20170204-A)子包四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1月2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财采﹝2019﹞1号)。该决定被广州市财政局撤销,本机关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发〔2019〕24号)对本投诉重新处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广州申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申和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人请求:1.认定申和公司中标无效;2.对申和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的书面回复、申和公司的投标文件及书面说明、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复核情况、现场核查实物、深圳市亚新科技有限公司及理查德沃尔夫香港有限公司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查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申和公司所投产品监视器的问题。投诉人认为申和公司的所投产品的监视器制造商非德国Wolf,而是由Sony生产,中标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申和公司提供了生产商子公司理查德沃尔夫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的书面说明称SONY公司给德国WOLF提供定制化的医用监视器产品,专家复核认可该说法。香港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深圳市亚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亚新公司)确认了上述书面说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亚新公司提供了一份香港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说明称“我司现配套销售的医用监视器(LMD-2765MD)是索尼公司为我司产品专门定制的,故该监视器(LMD-2765MD)可作为WOLF产品进行销售,开机时显示德国WOLF图标的监视器皆属于我司与索尼公司定制化产品,此类监视器品牌是WOLF”。经我局现场核对监视器(LMD-2765MD)实物,发现该监视器显示有“WOLF”图标。另查明,《招标文件》未将监视器的制造商来源列入评审因素。

  因此,投诉人以“德国Wolf不生产监视器,中标公司所提供的上述监视器为Sony生产”为由认为申和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申和公司所投产品显示指数和视野角度参数的问题。投诉人认为申和公司所投产品中腹腔镜的显示指数和视野角度两项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而申和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响应为“完全响应”,申和公司存在虚假材料的情况。

  经查,申和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腹腔镜及附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型号8934.432的内窥镜技术参数显色指数RA为80,视场角为72度,未发现该注册证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根据招标文件“一般技术要求响应评审”评审标准,该两项负偏离对应分值为2分,申和公司在该项评分中应扣2分,但调整该项评分不影响采购结果,且技术参数的负偏离不等同于提供虚假材料。另,亚新公司书面确认申和公司投标文件中《德国狼牌腹腔镜技术参数表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因此,投诉人以此认为申和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事实依据不足。

  (三)投诉人称在德国Wolf官方网站(www.rwolf.cn) 查询,发现申和公司中标产品有多项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技术分应该被扣除5分,实际上中标公司技术分只被扣1分,由此判断中标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成立。

  经审查,投诉人依据的是上述网站公布的型号为WOLF 5525、狼牌气腹机(新款)2235、WOLF LED冷光源5160产品的参数,而上述产品型号并非申和公司所投产品型号。而且经专家复核,专家一致认为申和公司上述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同时,产品官网信息并非《招标文件》指定的证明材料,即使投诉人以产品官网信息为依据的,也不能当然否认评标委员的评审结果。

  因此,投诉人以此认为申和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事实依据不足。

  (四)投诉人根据Wolf代理商北京康华科技有限公司(www.kh-ky.cn)网站显示的资料,认为申和公司有多项参数有虚假材料。

  经审查,申和公司提供的理查德沃尔夫香港有限公司的说明函显示,北京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不是该司的正式代理。经专家复核,专家一致认为:申和公司的上述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北京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德国WOLF品牌代理商,该网站的资料无法证明申和公司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投诉人以此认为申和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事实依据不足。

  (五)投诉人认为内窥镜类A包组四与内窥镜类C包组二腹腔镜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截然不同,中标产品却为广州申和贸易有限公司所投德国Wolf同一型号产品,技术得分都是52分。

  经审查,投诉人提及的“内窥镜类C包组二腹腔镜”即2017年南沙区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内窥镜类C)(项目编号NSYL20170204-C) 不属于本次投诉项目,与本次投诉项目“内窥镜类A包组四腹腔镜”,即2017年南沙区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内窥镜类A)(NSYL20170204-A),是完全独立的项目。这两个项目有关“腹腔镜”的招标技术参数并不相同,申和公司在两个招标项目中所投产品内窥镜配置名称、型号和规格,及响应情况亦有不同。

  因此,投诉人仅以公布的中标产品和技术得分认为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投诉人认为申和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1楼,020-39050121;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0。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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