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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6-24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投诉人:广州市文英综合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村四陇围海边
被投诉人:广州中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南侧(江南工业区一区三横路9号5楼)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323号4楼
投诉人参与被投诉人组织的项目编号为ZY140G1019F01413的“广州市东涌镇辖区内垃圾清运项目”采购活动。投诉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1.关于广州市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拟投入本项目设备设施情况”评分项的投诉。投诉人认为,根据其详细了解的市场上三类专用车辆的流通情况,就该评分项而言,本项目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该评分项均不可能得20分,故广州市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分最高也只能得47分,而不可能是49.86分。根据简单的逻辑推理,评分为20分的供应商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就可能不全或者涉嫌造假。
2.关于广州市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垃圾压缩中转站的日常管理方案”评分项的投诉。该项的评分标准为“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具有垃圾压缩中转站类机械、设备操作工上岗证,得6分,需提供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证件原件备查)”,投诉人认为广州市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操作工上岗证。
3.关于广州市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应急服务方案”评分项的投诉。该项的评分标准为“……方案详细、合理可行,切合项目实际,能提供面积≥1000㎡的临时应急垃圾堆放场地,得6分;方案较详细、较可行基本符合项目实际,能提供1000㎡﹥面积≥500㎡的临时应急垃圾堆放场地,得3分;方案不详细、可行性差,不符合项目实际,能提供面积﹤500㎡的临时应急垃圾堆放场地,得1分。需提供相应方案和证明材料和应急垃圾堆放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证明内需显示租赁时间和面积)”。投诉人认为广州市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满足要求的应急垃圾堆放场地。
4.关于广州中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的投诉。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邀请采购人核对中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原件,未组织专家复核,被投诉人未正面回应其依法提出且重点关切的质疑事项。
二、调查核实情况
2019年2月23日,被投诉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名称为“广州市东涌镇辖区内垃圾清运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Y140G1019F01413)的招标公告。2019年3月27日开标评审,2019年4月4日被投诉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广州市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城公司)。投诉人于2019年4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的书面回复、桦城公司的投标文件及书面说明、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复核情况等有关材料,查实情况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关于“拟投入本项目设备设施情况”,招标文件P52页评审标准为“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自购凭证(购买合同或发票等)或租赁合同(租赁时间需长于本项目服务期)及车辆清晰照片”,招标文件P52页“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专家在复核时一致认为投标人应同时提供车辆行驶证、自购凭证或租赁合同及车辆清晰照片三种材料。桦城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了餐厨垃圾车购买合同,未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清晰照片,不应获得相应的得分。因此,桦城公司在本项的得分应存在错误,且该分值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最终结果。
同时,暂未发现桦城公司相关材料存在造假的情形,本投诉事项部分属实。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关于“垃圾压缩中转站的日常管理方案”,招标文件P52评审标准为“……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具有垃圾压缩中转站类机械、设备操作工上岗证,得6分……”。桦城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3份盖有“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销售部”公章的《广州市城市管理机械和设备操作工上岗证》。经函询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市城管局),其复函称: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广环设备厂”)在销售产品时会向客户提供培训服务,并以盖有“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销售部”公章(无钢印公章)的材料作为证明,而其委托广环设备厂对培训合格后的工人颁发的《上岗证》与上述证明不同,中标人提供的材料不是市城管局认可的《上岗证》。
因招标文件未要求《上岗证》需得到城管部门的认可,且评审委员会对此证予以认可,在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评委会认定有误的情况下,应认为中标人提供的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关于“应急服务方案”,招标文件P52页评审标准为“不提供应急服务方案或提供的不符合采购人需求要求不得分”。经查,桦城公司在投标文件P540-545页中提供了《桥南街德艺路与福愉路交界处地块(陈涌16亩安置房旁地块)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定位图、工地现场经照片等资料。《委托管理协议》显示,该地块“仅用作建筑废弃物的临时堆放场地……不得将委托管理土地进行租赁、抵押、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协议未约定委托管理费用事宜。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及番禺区桥南街道办事处说明“桥南街德艺路与福愉路交界处地块(陈涌16亩安置旁地块)的权属人是番禺区人民政府,其与桦城公司签订的是委托管理协议,并没有收取该公司任何的土地租金,地块用途仅作建筑废弃物垃圾临时堆放场地,不能堆放建筑物垃圾外的其他垃圾。”,该《委托管理协议》不属于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因此,桦城公司在本项的得分应存在错误,且该分值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最终结果。
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
4.关于投诉事项4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答复质疑非处理质疑的必经程序,被投诉人已依法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因此,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监督检查情况
经查,未见《招标文件》在供应商资格、用户需求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有限制性规定。但其商务评审表“履约能力”评分标准却为“供应商2015年1月1日至今盈利情况:每具有一年盈利的得1分,最高3分,需提供具有审(会)计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清缴报告复印件,不符合要求或不提供不得分”,涉及对投标人的财务指标、经营年限的评审,这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不符,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中的桦城公司“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和投诉事项3成立,且出现了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中标结果无效;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中的桦城公司“涉嫌造假”、投诉事项2和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三)鉴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的行为的……”,责令采购人废标。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1楼,020-39050121;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0。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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