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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1-22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法定代表人:陈书智
授权代表:童博
联系电话:1339269912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
栋21楼
被投诉人1: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张小华
联系电话:020-34681211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港口大厦585号
被投诉人2: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群燕
联系电话:020-87651688-688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3楼
相关供应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文金
联系电话:18670099557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2018年10月31日,投诉人参与被投诉人2组织的项目编号为CLPSP18GZ06ZC58的“2017年环卫道路保洁车辆采购项目”包组三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8年11月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中联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价,使得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中联公司)的技术部分得分远高于其实际应得分数。请求:1.核查中联公司有无涉提供嫌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2.核查评标委员会对中联公司技术评分异常的原因,若存在评审错误,予以纠正,若无评审错误予以说明。
二、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的书面回复、中联公司的投标文件及书面说明、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复核情况等有关材料,查实情况如下:
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包组三要求5吨扫路车的总质量(kg)为≥8250,而中联公司中标产品总质量(kg)为8210,根据招标文件“一般技术条款:完全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参数的,得24分;有1-3项负偏离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参数的,得15分;有4项及以上负偏离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参数的,得8分;无或其它不得分。”规定,应扣9分。
经核查,中联公司投标文件第130页中对该项参数的响应描述为“总质量:8210”,第154页的《检验报告》显示“总质量:8200(kg)”。评标委员会对中联公司该项技术参数已作扣分处理。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包组三要求5吨扫路车的▲整车外形尺寸为长×宽×高(mm):≤6580×2500×2700,而中联公司中标产品实际参数为“长×宽×高(mm):≤6780,6665×2200×2605,2630”。根据《招标文件》“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用户需求中带▲号的重要参数,一项扣4分。” 的规定,应扣4分。
中联公司在投诉书答辩函说明:该司响应情况为“长×宽×高(mm):6665×2200×2605”,由于各生产厂家设计理念不同,产品外形尺寸不同,不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
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综合考虑认为中联公司的该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维持原评分结果。
经核查,中联公司投标文件第129页中对该项参数的响应描述为“整车外形尺寸:长×宽×高(mm):6665×2200×2605”;而第154页《检验报告》显示外部尺寸参数(mm)检验结果:“车辆长6776及6661,车辆宽2201,车辆高2603及2630。注: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为正负1%”。
对于《招标文件》“整车外形尺寸:长×宽×高(mm):6665×2200×2605”要求的理解,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16)的规定,即在对汽车等外廓尺寸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车辆长度、宽度和高度的最大限值标准。因此,中联公司投标文件中《检验报告》显示的车辆长为6776及6661mm应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委员会对该评分项未作扣分处理缺乏依据。
另外,在审查中并未发现中联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情形。被投诉人1未与中联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评分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4楼,020-39050121;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0。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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