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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源:南沙区财政局发布日期:2022-12-30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一、项目编号:GDHY22ZC0118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2022年至2024年城区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清远市惠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

  地址:清远市小市嘉福路10号诚业楼首层商铺02(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黄文瑞

  被投诉人1: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

  被投诉人2:广东华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2805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设置不合理条件。2.招标文件“体系认证”评审因素要求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设置不合理。3.招标文件“拟投入的服务团队”评审因素关于项目主管设置不合理。4.招标文件“拟投入的服务团队”评审因素关于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设置不合理。5.招标文件“疫情防控经验”设置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以及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部分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部分事项成立,以及投诉事项5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020-84983284,020-39050121。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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