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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转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3-06-25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以下简称《意见》),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火灾防控、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夯实灭火救援工作基础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要求。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强化以政府为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体系。《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分管领域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镇街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架构体系,严格按照《意见》落实责任人,完善人员、组织、制度、经费等保障,年底前落实“四个一”——即一个固定办公场所、一支队伍、一套工作制度、一笔年度工作经费。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派出所、安全办、外管中心、工商所等部门力量,加快形成一套切合自身实际的、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

  二、切实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把好源头管控关。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职能划分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分工,承担对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系统等级评定体系。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卫生、教育、文化等部门应督促所管辖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将消防水源、道路等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安监部门要督促危化品生产、存储、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电力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制止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街电灯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镇街安全办、外管中心要保持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等的动态监管。

  三、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目前,我区以镇街为单元建立“大网格”九个,以村、居、场为单元建立“中网格”165个,并街巷、院落、楼宇群为单元建立“小网格”,“网格化”脉络体系基本形成。各镇街要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党政统筹、抓标准化建设、考核督办等方式,组织综治、安监、外管、工商、民政、国土房管等基层单位,重点负责辖区出租屋、“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老旧居民楼、“住改仓(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网格排查人员的组织、管理、督导、切实发挥其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畅通信息互通机制,增强排查整治效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户籍化”管理,落实每月管理人员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保制度、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存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每年应进行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落实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消防机构要充分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严格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各派出所应认真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广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落实消防监督专兼职干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采取点面结合、分片包干、逐一上门等灵活多样的工作措施,深入辖区内的社区、社会单位和居民、村民家庭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排查并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五、加快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区规划总面积

  达803平方公里,而现有消防站欠缺基数大,严重制约了灭火救援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广州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制订消防站改建、新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按标准配齐车辆装备器材,使消防站数量、规模、装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加快推进消防站、装备采购等攻坚问题,增强我区消防保障实力。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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