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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8-03-05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各镇(街),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管委会、区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23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和规范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督促相关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3项)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附件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3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人确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所需的身体状况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侨务外事办

1、《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印发,国侨发〔201318号)

2、《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201435日印发)     

市内各医疗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身体状况证明

2

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审计

属县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商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219日第二次修改 国务院令第648号)

2、《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1996〕外经贸法函字第66号)

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

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验资

属县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商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219日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48号)2、《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1996〕外经贸法函字第66号)

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    

4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

2、《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4365号)

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16 国务院令第251号)

2、《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4365号)

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6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4365号)

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16 国务院令第251号)      

2、《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4365号)

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环保水务局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2、《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11126日通过)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审批

环保水务局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124日通过,国务院令第460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水利部令第47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评估、评审

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环保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主席令第39号)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环保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主席令第39号)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1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环保水务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78日修订,水利部令第16号)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1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水务局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发布 国务院令第253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1022日修订 环保总局令第13号)

3、《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或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有关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14

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监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环保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3、《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有关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监测报告    

1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农林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330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符合林业调查规划相应资质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术评估、评审

16

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农林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1027 主席令第61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4629 国务院令第412号)

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有关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7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农林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订)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5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具有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8

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证明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管局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310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穗城管委〔2013109号)

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检验检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检验检查

19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722 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2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531日修订 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722 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21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722 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22

防雷产品测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722 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7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2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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