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编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05〕182号)和南沙区编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机构编制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南区编〔2005〕1号),设立广州市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简称区规划房管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区分局与其合署办公;南沙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分局、南沙开发区规划分局与其合署办公。区规划房管局是区政府主管城市规划、国土和房屋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城市规划设计、土地、房屋、矿产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负责协调实施。
(二)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分区规划的要求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参与编制辖区内非区属单位小区和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的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审批除位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外其余的村庄规划。
(五)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和市规划局的要求,审核辖区内的招牌类户外广告。
(六)参与本级政府在辖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七)对辖区内中央、省、市、部队和区属单位征用辖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定点申请,负责派员列席市规划局用地会议、市用地审批会议,并提出意见。
(八)对辖区内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分解时,区规划分局负责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审批辖区内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建筑、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除外),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
1、区属单位在辖区内经市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2、区属单位在辖区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3、辖区内各单位其它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临建和原状维修工程(非区属单位需要省建设厅、市建委审核扩初的新建项目和《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应由市规划局审批的除外)。
4、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或原状维修工程。负责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的报建,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筑的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局会审。
(十)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处理1999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和1999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城市规划允许临时保留或保留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的定性。
(十一)负责区局审批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荒废闲置土地的开发复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进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十三)负责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协助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及报批;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接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对区组织实施的市政道路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负责闲置建设用地的认定和处理(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
(十四)负责辖区内地籍测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工作;负责集体土地房产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城乡地政房政及地籍、房籍资料的统一管理;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负责审核合资建房的产权鉴证工作。
(十五)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监察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探矿、采矿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矿产、采矿案件。
(十六)负责直管房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房产保值、增值;负责组织城区房屋的防灾抗灾及抢险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修缮、安全鉴定、危房改造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配合城市道路、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质量监督,调解房屋修缮纠纷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房屋权利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及时治理危险房屋。
(十八)负责房地产物业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房地产物业管理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负责城乡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查处房屋租赁违章案件。
(十九)协助管理矿产资源,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及垦复绿化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二十)负责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对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并管理辖区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工作。
(二十二)承担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辖区内房改、货币分房、住房解困和落实房屋政策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各街、镇、村开展土地资源、房地产业务工作。
(二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规划房管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相关的政务工作:组织拟定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协调检查实施,负责本局ISO9001和ISO14001体系运行工作;负责公文处理、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处理;负责本局综合性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预算、工作总结、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规划国土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本机关的财务、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保密、爱卫、计生、接待、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职称、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及直属单位人员吸收、录用、培训、调配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协调指导下一级规划国土办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辖区规划国土业务及行政方面培训;办理人大提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局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工作。
(二)规划与建设用地管理科(加挂市政规划管理科)
根据市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性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编制完后,征求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镇的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批;参与编制非区属单位小区的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在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并报市局备案;列席参加市规划局建设用地初审会议和市用地审批会议,对辖区内中央、省、市、部队和区属单位各项建设用地的定点申请提出意见;对辖区内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分解时,区规划分局负责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审批除位于广州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市规划局指定外其余的村庄规划。参与本级政府在辖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各项专项城市规划设计和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参与辖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编制研究,参与辖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
(三)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检查科
负责审批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建筑、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除外)、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受理和审批建筑设计要点、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有关复文:1、区属单位在本辖区经市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小区内的建设工程;2、区属单位在本辖区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3、本辖区内各单位其它新建、 扩建、改建、续建、临建工程(非区属单位需要省、市建委审核扩初的新建项目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由市局审批的除外);4、本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工程。其中 18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的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局会审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程规划许可证》。
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本局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处理辖区内1999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和1999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城市规划允许临时保留或保留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负责对重要地区或重大违法建设(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定性;负责辖区内建制镇(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加强对街、镇(村)的城市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的查处;负责对规划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和应诉工作,对申请听证的违法建设重大案件定期召开听证会;负责接待处理有关城市违法建设的群众来访、来信投诉工作。
(四)土地利用规划科
组织编制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指导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变更工作;负责后备农用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及管理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助编制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组织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助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及临时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协助办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调查核定工作。受理历史用地审查工作;办理征地、税费缴交和核减耕地面积、“农转用”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工作。负责审批城市建设规划区外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五)产权地籍房管科
负责土地、房屋的权属确认和管理,组织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和地籍信息化建设;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协调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管理测绘工作,管理和组织地籍测量,办理私人合资建房鉴证手续。组织编制全区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和辖区内矿产资源综合分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负责全区矿业行业的行政管理;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矿种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管理工作。对地质勘查成果进行审查和登记;检查和监督在本辖区内进行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的资格和勘查活动;监督检查采矿活动后的环境治理和垦复绿化工作;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研究制订房地产物业及危房改造的有关管理规章、政策;负责物业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审核或核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社会物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组织指导房屋抗震加固和“三防”抢险工作;指导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编制和执行直管公房技术设计、修缮计划,对直管公房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修缮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房屋的修缮和年度安全普查及统计工作;负责房屋修缮报批和定额管理。会同区侨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及办理具体事务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和房管站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开展房改工作;负责文明住宅小区创建工作;参与名城保护区的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六)土地矿产法制监察科
负责监督检查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违法探矿采矿和土地矿产侵权案件;监督检查土地、矿产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对由镇政府调解不服的土地权属纠纷,涉及水利、交通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权属纠纷和个人与集体之间有明显侵权行为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处。协调处理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领导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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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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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险峰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局长、广州市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局长 |
负责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全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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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海波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总规划师、广州市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总规划师 |
负责全局技术协调、分管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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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中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规划与建设用地管理处处长、广州市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
分管规划与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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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瑞华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检查处处长、广州市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
分管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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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冠雄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土地利用规划处处长、广州市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
分管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矿产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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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副调研员、广州市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副调研员 |
分管产权地藉房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