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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7-04-20 来源:

一、 定期减免税规定
? 两免三减半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五免五减半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免两减半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延长减征期 
(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投资经营分别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资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可以分别计算并享受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
二、减低税率征税
?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广州市南沙区(除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的部份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 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广州市南沙区(除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
?  退税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

一、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其他税收优惠
?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 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 凡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 对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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