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明珠湾区| English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长者助手|登录

明珠湾区|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投资南沙 > 投资政策 > 省市政策

省市政策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6-11-17
【浏览字号:-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带动全省国民经济上新台阶,力争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省委、省政府特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运行机制

  1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按企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的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新技术开发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运行机制。改革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科技市场中介组织,鼓励组建工农技贸结合,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公司和跨国集团,发展不同经济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主体。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向、规模、布点等的宏观调控、协调、管理和指导,各市要互相支持和协作。省科委要按照既坚持高标准又放宽搞活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经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均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受所在市政府的委托,对区内建设发展事项可行使市一级的管理权限。管委会对工商、税务、财政、计划、国土管理、基本建设、劳动人事、出国人员审批、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外经外贸、对外科技交流等,享有市一级相关部门的审批权限并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同时按受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管委会对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授权范围内的事经管委会批准可直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无需再行审批。

  3鼓励兴办个体、私营、股份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国有、集体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人员和产品进出口、银行贷款、建设用地等方面同等优惠的政策。上述企业所取得的税收优惠,应全部用于发展生产,违者应追回优惠税款。

  4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协助厂长(经理)对企业科技进步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安排科技工作、配置考核科技人员、安排使用科技经费等。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5鼓励以股权、非股权形式引进外资或引进国外金融机构,扩大融资和社会集资渠道。积极申报并争取国家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合资或外商独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先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和股票上市,鼓励以股份合作形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6由省科委牵头,财政、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参股,成立广东省股份制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所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珠江三角洲高技术产业带各市县或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相应建立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分支机构。

  7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全省在“八五”期间筹集3-5亿元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由省财政筹集拨款1亿元,产业带各市县财政拨款2000万元。各级新增加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增值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风险损失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取利润的2%-5%作为风险基金。

  8省、市各专业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每年从新增贷款规模中划出不少于10%作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性专项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用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自有资金比例可降至10%。企业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部分,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限制。

  9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三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所计提折旧可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发展生产;可按销售收入的1%~3%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企业可根据承受能力及实际需要提取技术开发费,并列入成本。

  10各级计划和金融部门对列为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基建规模、贷款规模,予以优先安排落实。各级政府在确保完成财政上缴包干任务和“两金”任务的前提下,对高新技术企业应交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可以减免。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和产品,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11凡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值4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新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免征3年,减半征收3年。对经认定有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该产品获得的利润可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直接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经省科委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外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亦可享受上述有关待遇。

  12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生产性基本建设和应用高新技术的技改项目投资(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新技术的技改项目使用国家各种专项贷款,项目投产后还贷困难的,其新增税额可给予扶持性减免。

  13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并经省辖市以上鉴定的专有高新技术,技术转让费(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验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出口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缴纳各项税款,包括经认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基建配套的企业等所缴纳的各项税款,以1990年为基数(新办开发区以批准其设立的年度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用于生产建设。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和产品,凡享受本规定所减免的税款,应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和拓产,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奖金,违者回减免的税款。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监管及关税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15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不受配额限制。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科委的批准文件验放,工业性试验方面的凭计划部门的文件验放。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16经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其料件进口给予全额保税,加工后的出口部分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内销部分应照章纳税。

  其中属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手续。

  17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需进口的样机、样品(包括种子、种苗等)、试剂、小量集成电路、仪器、设备等,凭省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科委的批准文件,工业性试验方面的凭计划部门的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18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进口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新技术产品(包括种子、种苗等)、样品、样机等,海关凭省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科委的审批文件审核后可免税放行。上述进口样机、样品不得转移用途和转让出售。

  19高新技术企业生产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中国内无法加工制造的个别零部件可到境外加工制造,海关凭省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科委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手续,免许可证审核,免征进口环节税项。

  20设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所在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优先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并参照执行上述条款,在进出口货物监管及关税方面给予照顾。

  21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优先立项和列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所需配套进口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进口关税。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22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征用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亩以下,可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按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开发区的地产经营收入,全部留给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23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用地,按营业性公共事业有偿用地的价格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和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补偿搬迁费及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后,其他征地费允许在两个内分期缴纳。

  24经省科委鉴定的对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自批准用地之日起,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交土地使用费3年,3年后再减半交费5年。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25简化有关审批手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境外业务。企业在境外设立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机构和售后服务网点等,投资额在100万元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26引进高新技术的用汇,各地要优先给予安排;高新技术“三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内销比例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27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的科技和商务人员因公赴港澳和出国,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和半年往返港澳地区的有效批件和护照;因业务活动需要领取因私出国护照的,公安机关给予优先办理。经济特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的科技和商务人员个别因紧急业务需要往来港澳的,可凭所在市政府批准的函件向省公安厅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经济特区的上述人员向本特区公安局申办。企业厂长(经理)出国政审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核。外地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境可在我省办理出境手续。

  28年创汇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授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七、放宽用人政策,鼓励培养和引进人才,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29从省外调入有中、高级职称和国家级重大发明的人才或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工,劳动人事部门应照顾实际需要,优先审批。公安部门凭劳动人事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企业和房管部门优先安排住房。

  30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置省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内科技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三角洲高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在当地授权单位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可自主设立专业技术职务、择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并自主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31出国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学有成就的人员,无论是自费或公费留学未回而逗留国外者,凡愿意回来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均予欢迎,并保证他们来去自由、个人生活用品携带入境自由(包括自用小汽车)、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自由。公安、外事、外汇管理部门和科委应按规定帮助办理和落实。

  32鼓励国内外单位或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前来我省合资合作联营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股本的比例依所持技术的价值由双方自主协定。

  33对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由省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和资金。此外,受益单位还可连续三年按项目年增税后利润的10%以内提取报酬,由项目带头人提出处理方案,由企业决定。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家,由受益市、县政府给予重奖,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所有

    联系电话:020-1234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100790号-1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