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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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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6.0)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开管办函〔2023〕3号)的实施情况,制定了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相关优化措施,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优化措施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告知承诺
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在12个月内(工期少于12个月的在联合验收前)足额缴纳配套费(详见附件),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在办理联合验收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批后监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等资料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再次核算应缴金额。区行政审批局在企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再核发联合验收意见书,形成收口管理。(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实行告知承诺
建设单位申请首个形象进度承诺制非装配式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应达到楼栋地上总层数十分之一(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应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再次申请新增非装配式商品房预售许可,首个及再次申请的非装配式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均应达到楼栋地上总层数三分之二。(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优化“交地即开工”独立分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土地移交6个月内,可按照《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6.0)实施方案》(穗南开管办函〔2023〕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2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土地开发中心)
二、保障措施
审批部门依法加强承诺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取消该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后续行政许可的资格。
(二)将该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推送“信用广州”向社会公示。
(三)经多次督促仍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本方案试行期为一年,印发之日起实施,届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另行评估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函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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