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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政策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e南沙发布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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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不在南沙区范围内,但在南沙开展业务,相关业务数据纳入南沙区统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可以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奖励。

  (三)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四)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一节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三条 申请总部奖励的航运物流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3)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第二节 总部企业落户奖

  第四条 (一)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六条 总部企业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参照本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 1 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的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以及涉及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三节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人才奖励,下同):

  (一)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条件。

  第八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对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第九条 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包括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在内,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累计5年95%的奖励。

  第四节 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

  第十一条 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本条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即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节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 50 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型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型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十五条 总部型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三章 非总部企业落户奖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船公司,根据企业完成集装箱吞吐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经营外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TEU,奖励25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万TEU,奖励5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1000万元;

  4.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2000万元。

  (二)对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300万元;

  2.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600万元;

  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万TEU,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条件且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扶持办法设定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单个船公司涵盖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落户奖中规定的年度集装箱吞吐量指上一年度(自然年)船公司在南沙港区实现的集装箱吞吐量,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十九条 对注册在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 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

  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 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

  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我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三)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

  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本条款规定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指黄阁镇沙仔岛、万顷沙镇9涌半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加工区、龙穴街南沙港一期北延线以南、南沙港三期南延线以北区域。

  第二十条 2017年1月1日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的航运物流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予以奖励。

  第五章 非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以下的航线奖励:

  (一)对注册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滚装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每挂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开通航线并经南沙汽车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的,对港口公司按照每挂靠一次给予10万元的航线补贴,港口公司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年度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五)对于多家汽车贸易企业合拼一条滚装船的情况,对该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数量最大的一家汽车贸易企业对应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集装箱增量奖励:

  (一)外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2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内贸集装箱奖励

  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10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单个船公司同时经营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可同时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数据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注册在南沙的企业申请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

   第六章 物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2000TEU的货代公司给予奖励。其中,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TEU分别给予10元、50元的奖励,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出口重箱,每TEU给予100元的奖励。

  (一)考核年度(自然年)内在南沙港区上国际班轮进出口重箱量达到或超过2000TEU的货代企业。

  (二)“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重箱”指的是在南沙保税港区内实行集拼,外贸统计数据在南沙保税港区内的集装箱。

  (三)单个货代企业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货代企业代理的进出口外贸重箱柜数(每TEU奖励10元、50元)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货代企业代理的在南沙集拼的外贸出口重箱柜数(每TEU奖励100元)以海关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报关企业做大

  做强,对年度实现报关单量超过5000份(不含跨境电商报关单量),业务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报关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报关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20名的报关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企业报关量指经南沙口岸进出的报关单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船舶代理企业。

  (一)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予以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船代企业代理的外贸集装箱柜数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设立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陆货运通道。对经口岸部门认可的经营者给以每集装箱(含20’和40’)或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每家经营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陆运通道”是指港澳机场出发,使用电子关锁快速通关进行申报,直接使用集拼方式安排转运至南沙的物流模式。

  (二)“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运通道”是指港澳机场的空运集装箱货物通过船运的方式进入我区进行通关通检的物流形式。

  (三)享受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经营者需是由口岸部门认可从事经港澳机场进口,并经营跨境电商业务的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货车班次及集装箱以海关的数据为准。

   第七章 仓储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在我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一)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应是直接向仓储业主单位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二)在南沙保税港区内稳定经营跨境电商业务一年以上,租赁仓库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十条 对在我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汽车贸易企业,给予仓储补贴。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区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租赁固定场所的按合同使用面积予以补贴。

  (三)采取堆存计价的,按照每台车占地面积25平方米进行计算,区内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125元进行补贴,区外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75元进行补贴,堆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

  第三十一条 租金补贴仅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有效,合同到期或终止,租金补贴即停止。

  第八章 航运服务奖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平台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1‰给予补贴,补贴直接发放至广州航运交易所。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1万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艘。

  (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25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

  第三十三条 扶持办法所指船舶指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平台成交并且结算的船舶。同一艘船舶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奖:

  (一)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奖励。

  (二)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

  (三)船舶所有权为共有情况的,对在南沙注册的企业中持有船舶所有权最大份额的,参照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予以补贴。

  (四)老旧运输船舶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颁发)中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船舶管理奖:

  (一)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机构应取得船旗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放的符合证明。

  (三)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机构所管理的船舶应取得船旗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管理的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及以上。

  (五)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资质(代管船舶适用)。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船舶检验奖:

  (一)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检验的,按5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国际船舶检验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船舶检验资质。

  (三)同一船舶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检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海员培训奖:

  (一)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在南沙实际开展国际海员培训业务。

  (三)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海员外派奖:

  (一)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奖励。

  (三)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的,最多可享受两次年

  度奖励。

  (四)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

  第九章 人才奖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励

  第三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十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与本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三)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具有稳定的地区经济贡献。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四十二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

  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测算时应根据香港薪俸税法规定的扣减项目进行计算,但不计算税条条例第12条(1)款下的扣减。同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香港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不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方法);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测算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澳门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励

  第四十三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四十四条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第三节 航运专业人才奖励

  第四十五条 申请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广州市户籍(入户指标由区人社部门统筹安排,如申请合格人数多于当年入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摇号):

  (一)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流领域的专业人才: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

  2.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1年及以上;

  3.在广州累计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4.近两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及以上。

  (二)高级海员: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

  2.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1年及以上;

  3.在广州累计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4.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5.近两年度累计有12个月及以上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

  第四十六条 海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照其申请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

  (一)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或沿海航区一等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之一的,以及具有海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或担任海船船舶政委的;

  (二)与注册在南沙区的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

  第四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员,可从海员所在企业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获得奖励,奖励额最高为其申请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

  (一)在国际邮轮上工作,且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二)与注册在南沙区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

  若企业当年的经营贡献奖励低于以上海员的当年个人经济贡献,应按照以上海员的贡献总额与企业的贡献总额的比例折算。

  若享受了航运专业人才奖励,则不能重复享受骨干人才奖励和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章 企业上市奖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当加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库。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库包含拟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

  后备上市企业的认定及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作为我区的后备上市企业:

  1.在南沙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近3年连续盈利的优先考虑;

  3.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我区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

  4.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已通过企业上市决议,并制定了具体的上市计划,选择确定了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上市工作机构;

  5.近三年企业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二)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后备上市企业向区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后备上市企业资格,区金融工作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库。

  (三)区金融工作局对纳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后四个年度内仍未启动辅导申报工作的企业,则视为自动退出后备上市企业库,取消我区后备上市企业认定资格。

  第四十九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后备上市企业、区内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30万元补贴;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三)后备上市企业成功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四)境内直接上市

  境内直接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00万元补贴;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南沙区给予250万元补贴。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上市补贴;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贴。

  (五)境内间接上市

  境内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区,纳入我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南沙区给予500万元补贴;

  (六)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南沙区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七)后备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激励方式,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处置前述股权激励,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八)区内已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个人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或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九)后备上市企业或区内已上市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上市后的后备上市企业员工或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员工从股权激励实施平台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十)后备上市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可按照上述标准叠加享受奖励。

   第十一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五十条 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机构),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享受本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奖励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材料,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五十一条 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口岸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口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1.口岸部门商统计、市场监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确定企业(机构)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统计、纳税情况后,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

  2.口岸部门根据核实的数据,提出航运物流企业和航运专业人才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其中,骨干、高管人才奖励与企业上市奖励的资金由人社局、金融工作局协助提供。口岸部门将企业提交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个人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提交人社局,由人社局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额相关数据反馈口岸部门,以最终核算需拨付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额度。

  (三)审定。

  由分管口岸部门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发改、投促、市场监管、财政、国税、地税、口岸部门等组成评审小组。口岸部门将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交评审小组审议。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口岸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口岸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口岸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口岸部门应会同统计局、市场监管、口岸联检等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十二条 申报非总部企业落户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四)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证明文件;

  (六)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申报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申请表;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四)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涉及用地的企业提供);

  (六)其它要求提供证明本单位企业规模和经济贡献相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申请非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申请表;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企业提供港口经营人的材料);

  (三)委托代理人申领奖励的委托书(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企业提供);

  (四)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5年内不撤销新增航线,新增航线企业提供);

  (五)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新增航线和箱量统计证明文件;

  (七)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申请物流补贴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物流补贴申请表;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四)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证明文件(申请进出口外贸重箱每TEU奖励10元、50元的企业提供);

  (六)集拼出口重箱统计明细表(申请在南沙集拼的外贸出口重箱每TEU奖励100元的企业提供);

  (七)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申请物流补贴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含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

  (二)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申请仓储补贴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仓储补贴申请表;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仓储面积、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四)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五)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申请船舶交易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船舶交易奖申请表;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船舶交易合同;

  (五)广州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鉴证发票;

  (六)船舶所有权证书(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一致的证书);

  (七)确认船舶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申请国际船舶登记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船舶所有权登记奖申请表、航运物流企业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奖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船舶国籍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对无动力船舶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由海事部门出具航区说明原件;

  (八)《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奖励的),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五)至(八)项以船舶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一)项申请表中的船舶顺序排列。

  第六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船舶管理奖申请表;

  (二)国际船舶管理清单;

  (三)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资质(代管船舶适用)复印件,交验原件;

  (七)符合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国籍证书复印件;

  (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八)至(十)项以船舶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二)项国际船舶管理清单顺序排列。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申请国际船舶检验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船舶检验奖申请表;

  (二)国际船舶检验清单;

  (三)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适用于外国船级社)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适用于中国船级社)复印件,交验原件;

  (七)船舶检验资质证明材料;

  (八)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八)项按照第(二)项国际船舶检验清单顺序排列。

  第六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海员培训奖申请表;

  (二)国际海员培训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七)培训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八)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九)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七)至(九)项以海员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二)项海员培训清单顺序排列。

  第六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海员外派奖申请表;

  (二)国际海员外派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三)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七)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八)适任证书复印件(厨师、服务人员等由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九)海员上船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七)至(九)项以海员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二)项海员外派清单顺序排列。

  第六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才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骨干人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1)总部型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需提交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4)企业对南沙的经济贡献情况(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报人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局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在科研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学科带头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9)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港澳及外籍人员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还需按具体申报公告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二)高管人才奖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广州南沙高管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局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申请人正式任命文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企业认定相关材料。

  (三)航运专业人才奖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申请入户的航运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向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流领域:

  (1)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请表;

  (2)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非海员)入户清单;

  (3)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5)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6)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广州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的证明;

  (7)地税部门出具的申报人近两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8)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近两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工资薪金明细表需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

  (9)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

  (10)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5至11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入户清单(非海员)所列排列。

  高级海员:

  (1)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请表;

  (2)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高级海员)入户清单;

  (3)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5)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6)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广州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的证明;

  (7)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8)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9)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10)近两年度船员所服务国际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11)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1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5至12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入户清单(高级海员)所列排列。

  申报单位集中向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材料,由区口岸部门会同区人社等部门初审并根据当年入户指标情况(入户指标由区人社部门统筹安排,如申请合格人数多于当年入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摇号),向区人社部门推荐申请人,由区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2.海员经济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由海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提供材料如下:

  (1)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40%)申请表;

  (2)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40%)申请清单;

  (3)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5)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海员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海员姓名);

  (7)地税部门出具的海员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8)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海船船舶政委提供公司任命文件);

  (9)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10)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6至10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申请清单所列排列。

  3.海员经济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由海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提供材料如下:

  (1)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60%)申请表;

  (2)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60%)申请清单;

  (3)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4)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海员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海员姓名);

  (7)地税部门出具的海员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8)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9)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10)国际邮轮国籍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11)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

  第6至11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申请清单所列排列。

  第六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申请企业上市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纳入(后备)上市企业库须提交下列资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库入库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文件及复印件;

  3.近三年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4.近三年企业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说明;

  5.企业制定的上市计划及上市工作进展和遇到的主要困难的情况说明;

  6.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文件及复印件;

  7.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的复印件;

  8.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尽职调查报告的复印件;

  9.企业获得境内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10.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11.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后备上市企业申请入库的,应提交上述第1-8、10、11项材料;上市企业申请入库的,应提交上述第1、2、9-11项材料。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创新层),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进入创新层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4.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申请资助的后备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

  3.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4.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辅导期满并通过证券主管部门验收,申请资助的后备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3.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4.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境内已上市企业申请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南沙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或有关证券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收购上市壳企业的文件;

  4.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5.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境外上市企业申请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南沙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上市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协议及对应收据;

  4.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5.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6.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后备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员工申请股权激励及其后续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纳税证明(企业员工因股权激励行权或转让相关股份的纳税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员工因行权获得激励股权或处置转让激励股权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5.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口岸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六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扶持政策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按如下规则执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享受“一企一策”综合性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我区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

  第七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口岸办负责提请审议航运物流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公示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人社局负责骨干、高管人才奖的核定;金融局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核定;政务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统计局负责核实入统情况(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等数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房屋情况证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口岸部门负责对航线、箱量、报关量等航运物流相关数据进行核实。

  第七十二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步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由南沙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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