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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政策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版)

来源:e南沙发布日期: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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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7〕3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创新旅游产业发展理念,着力将旅游业打造成南沙战略性支柱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涉及扶持(包括奖励、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为扶持本区行政辖区内旅游企业、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旅游业态,促进旅游产业蓬勃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或组织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区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的旅游企业、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

  (二)除参加旅游博览会、旅游推介会外,旅游企业、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进行的项目或者活动需在本区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对在本区行政辖区内新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连续经营满2年以上且每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服务平台】

  (一)申报单位举办持续时间 3 天及以上、展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含国际标准展位总数500个以上的旅游展会,按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单位参加旅游博览会、旅游推介会等推介南沙特色,按照不超过布展实际费用(含展位租赁、设计、搭建的费用)的30%对企业予以项目补贴,单个企业单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单位在本区内策划举办具有南沙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且活动实际投入总额超过30万元,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项目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者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资金配套奖】

  (一)申报单位新建和改造符合国家星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新建和改造后被新评定为国家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对申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励,但是同一项目等级提升则可以享受与前次奖励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对被新评定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农家乐和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于在政府相关部门主办的评定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特色旅游形态认定的申报单位,参照以上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产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此项奖励不可叠加,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固定资产补助】

  申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且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项目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提升能级奖】

  (一)对本区旅游景区新建、改造升级新获得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励,但是同一项目等级提升则可以享受与前次奖励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对被新评定的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9月11日广州市南沙区旅游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旅游〔2018〕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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