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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政策

南沙区重点区域生活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e南沙发布日期: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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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沙区重点区域生活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实际经营地在南沙区生活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内,包括商业设施运营企业和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生活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南沙自贸区七个片区以及经国家、省、市、区商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南沙重点区域”)。

  商业设施运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的各类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的运营企业等。

  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区登记注册,实际经营地在南沙重点区域内;

  (二)2018年1月1日后进驻南沙并实际对外开业经营;

  (三)餐饮企业是指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认定的年度“广东餐饮百强企业”及品牌加盟店,或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企业百强”及品牌加盟店,名单以申请补贴奖励时相关协会评选发布的上一年度企业排名为准;

  2.米其林星级餐厅及其分店,名单以相关机构曾发布的榜单为准;

  3.美团点评黑珍珠餐厅指南上榜餐厅及其分店,名单以相关机构上一年度或当期发布的榜单为准;

  4.申请奖励的门店年度平效达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平效=营业额÷店铺面积),并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对南沙区重点区域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餐饮企业。

  (四)商场超市是指在南沙实际经营为商场超市或便利店,商场超市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便利店实际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和营业时间为24小时/天,而且为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认定的“广东连锁50强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认定的“中国连锁百强”和“中国快速消费品(超市/便利店)连锁百强”,名单以申请补贴奖励时相关协会评选发布的上一年度企业排名为准。

  (五)健身场所企业是指在国内有100家以上直营店的健身连锁品牌企业,南沙直营企业(店)须满足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配备游泳池。

  第三条 广州市南沙区商务局承担扶持办法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商业设施运营企业招商补贴

  第四条 对在南沙重点区域范围内积极引进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的商业设施运营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予以实际出租或出售并且在实际运营的场地面积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一)商业设施运营企业引进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进驻经营后的次年对上一年度的招商补贴提出申请,逾期不接受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补贴的,按引进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实际时间进行补贴。

  (二)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进驻是以租赁场地进驻的,租赁期内分年给予商业设施运营企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购买场地进驻的,一次性给予商业设施运营企业1年招商补贴。

  (三)申请招商补贴时要求商业设施运营企业和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经营状况正常,不能为停业或者结业状态。

  (四)补贴期间,招商补贴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补贴。

  第三章 品牌企业落户奖

  第六条 对从2018年1月1日后进驻南沙重点区域范围内商业体并实际开业经营的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七条(一)申请品牌企业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落户经营的次年提出申请,逾期不接受申请。

  (二)企业申请品牌企业落户奖时要求企业经营状况正常,不能为停业或者结业状态。

  (三)南沙自贸区七个片区和经国家、省、市、区商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内,每个片区和重点产业园区一个品牌只能申请一次落户奖,同一品牌在一个片区或重点产业园区落户多家的,由注册落户时间最早的企业(店)申请享受奖励。

  第四章 品牌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对进驻南沙重点区域范围内商业体并实际开业经营的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40%给予企业奖励。

  第九条 (一)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享受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应达到南沙区限额以上统计并年度连续报数企业,企业在入统第二年起可申请该条经营贡献奖。

  (三)对同一家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一节 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符合招商补贴的商业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设施运营企业招商补贴项目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三)申请补贴场所且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购买合同;

  (四)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五)引进的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获得相关认定的证明;

  (六)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符合落户奖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落户奖励项目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三)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个体户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四)企业获得相关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项目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三)获奖励年度12月统计月报表;

  (四)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个体户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五)企业获得相关认定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节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区商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网站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一)申报。企业在政策兑现窗口办理申请和递交申报材料,并在政策兑现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资料。政策兑现服务窗口进行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商务局按分工转交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缺失或不规范,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由统计局负责核实限额以上企业的统计关系;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房屋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财政局负责发放奖励资金、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会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重点产业园区由商务局会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认定。评审小组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拟定年度初步奖补方案。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小组成员不定,根据具体奖励条款内容确定),对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三)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商业主管部门将拟获得扶持企业名单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由商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商业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评审小组审议后同下一批次奖励支持项目一起公示。

  (四)事后抽查。由区商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补贴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对于企业符合奖励条件但基本户账户被查封的,暂缓拨付奖励。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按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需将复印件材料提供至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进行核验,并加盖“与原件相符”。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十九本细则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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