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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政策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e南沙发布日期: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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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邮轮业务的相关企业或组织。

  (二)注册地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开展邮轮业务的相关企业,可以享受本办法特定条款规定的奖励。

  (三)本办法规定的邮轮业务相关企业是指邮轮公司、

  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邮轮组织、旅行社(以法人实体为单位)。

  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本区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落户奖

  第三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要求的企业予以扶持:

  (一)对邮轮公司的扶持:在本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以南沙为母港的国际五大邮轮公司,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0万元。其他邮轮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补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的扶持:在本区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邮轮组织的扶持:在本区组建邮轮组织或国际性邮轮组织在本区设立分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

  (四)邮轮服务公司可享受《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政策。

  (五)本细则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办法实施有效期内。

  (六)本细则所指“邮轮组织”是经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团体组织。

  第四条申报落户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南沙区邮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相关行业领域有审批许可要求的,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

  1.对于在本区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需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其中,内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以市场监管局核定为准,外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以招商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录入系统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金额为准;

  2.在本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邮轮组织,需提供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五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要求的企业予以扶持:

  (一)对邮轮公司的扶持:对于在本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邮轮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其实际支出。

  (二)对邮轮组织的扶持:对于在本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邮轮组织或行业协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邮轮组织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其实际支出。

  (三)企业同时购置、租用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按奖励标准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对邮轮公司的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邮轮组织的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五)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或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转)租或出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补贴。

  第六条申报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南沙区邮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相关行业领域有审批许可要求的,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置办公用房除应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购买合同复印件;

  2.已支付办公场地购房款凭据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4.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三)新建办公用房除应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使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协议与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已支付办公场地的土地出让金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租用自用办公用房除应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场地说明,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2.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已支付租金凭据、租金发票(均为复印件);

  3.对申请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四章 服务平台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

  (一)对在本区落户的邮轮组织,在服务业招商引资方面成效明显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每年按照年度引进项目注册实缴资本累计总额的3‰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本条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实缴额,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验资报告,其中内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以市场监管局核定为准,外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以招商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录入系统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金额为准。

  (三)项目引荐奖励需在项目总注册资本实缴30%后,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作为引荐方的邮轮组织:

  内资项目:需在项目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项目引荐奖励金额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外资项目:按照项目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四)区政府每年举办的两次大型国际性邮轮会议或节庆宣传活动(如邮轮发展圆桌会、国际邮轮旅游文化节),每年资金安排不超过200万。

  (五)对于招商项目引荐的奖励条件、标准、支付方式、备案程序等相关规定,参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申报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对在服务业招商引资方面成效明显的邮轮组织,申请奖励应提供: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南沙区邮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相关行业领域有审批许可要求的,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3);

  2.项目注册文件复印件(批文或营业执照等);

  3.项目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4.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

  5.项目购买或租赁土地、房屋情况证明复印件;

  6.作为引荐方的邮轮组织对公银行账户的复印件;

  7.若项目投资方/股东为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认定条件有关的证明文件;

  9.邮轮行业协会、培训项目及基地、论坛赛事,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必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航线奖

  第九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

  (一)母港邮轮航次扶持:对选择南沙邮轮港口作为始发港开展运营的邮轮公司按照航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A类邮轮(总吨位1.8万吨-4万吨,含4万吨),每航次给予2万元扶持;B类邮轮(总吨位4万吨-7万吨,含7万吨),每航次给予3万元扶持;C类邮轮(总吨位7万吨以上),每航次给予5万元扶持。

  (二)新航线扶持:对于在南沙开辟对邮轮而言为新航线且安排航次超过12次的邮轮公司,区分3种航线类型进行扶持:将南沙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100万元;将南沙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80万元;2日1晚短途航线的,每条航线40万元。

  (三)首航扶持:对于新建邮轮选择南沙作为首航母港的邮轮,按照航次的数量进行阶梯性扶持:达到4次及以上的,对第1至4航次(含),每航次扶持5万元,对第5至8航次(含),每航次扶持10万元,从第9航次开始,每航次扶持15万元,每个邮轮公司每次的首航扶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四)航线奖的(一)、(二)、(三)条,可叠加享受。

  第十条申报航线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南沙区邮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相关行业领域有审批许可要求的,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

  1.以南沙为母港的邮轮吨位证明复印件;

  2.由港务部门核实盖章的以南沙为始发港的累计开航航次证明;

  3.由港务部门核实盖章的以南沙为访问港的累计开航航次证明。

  第六章 交通接驳扶持

  第十一条对于邮轮公司或旅行社为游客安排接驳巴士等其他旅游集散运输工具的,根据事前申报及港口提供的登记信息,座位超过20座的,按照每辆车次300元进行补贴,单个邮轮公司或旅行社每年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申报交通接驳扶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南沙区邮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相关行业领域有审批许可要求的,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事前向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同意的相关文书。

  (二)专项材料

  1.属于按次签订租车协议的,需提供与汽车租赁公司签署并盖章的大巴租车协议复印件,协议中应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始发地、目的地、用车时间、车牌号、车辆满载人数等信息;

  2.属于按期限签订租车协议的,需提供与汽车租赁公司签署并盖章的大巴租车协议复印件和结算明细复印件,明细中应包括始发地、目的地、用车时间、车牌号、车辆满载人数等信息;

  3.南沙邮轮港口出具的大巴出入证明,包括车牌号、车辆出入时间等信息。

  第七章 推广补贴

  第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

  (一)对邮轮公司的扶持:在本区注册的邮轮公司(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均可)开展南沙母港邮轮业务所发生的广告、渠道营销、消费者推广(如邮轮旅博会)以及主题活动(如首航宣传活动),对事前申报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予以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旅行社的扶持:对于为本区开展邮轮旅游相关宣传项目(如主题邮轮航线的线上或线下推广、邮轮体验店、邮轮主题分享会、与妈祖文化、水乡文化、海洋文化相结合的邮轮产品宣传活动等)的旅行社,对事前申报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扶持,每个旅行社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对邮轮组织的扶持:对于在本区或为本区举办邮轮相关宣传项目(如邮轮文化节、邮轮圆桌会议、邮轮行业交流研讨会等)的邮轮组织,对事前申报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扶持,每个邮轮组织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四)对邮轮港口的扶持:对于在本区或为本区举办的为南沙邮轮母港进行宣传推广项目的邮轮港口经营企业,对事前申报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扶持,每个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四条申报推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南沙区邮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相关行业领域有审批许可要求的,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事前向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同意的相关文书。

  (二)专项材料

  1.申请推广补贴的企业,需提供推广活动前的策划书,应包括活动背景、活动目的、活动具体内容及形式、效果预估以及经费预算等;

  2.推广活动完成后的成果证明资料以及相关支出的证明或发票复印件。

  第八章 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对邮轮公司或旅行社在南沙开展母港旅游业务时,为游客因恶劣天气导致邮轮延误、缩减航程、取消航班、变更港口所投保的保险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航次企业为游客投入保险费用的50%,每家邮轮公司或旅行社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申报保险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南沙区邮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相关行业领域有审批许可要求的,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

  1.每航次所有游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

  2.邮轮公司或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的结算凭证。

  第九章 岸电服务扶持

  第十七条为鼓励邮轮公司使用岸电设施,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按0.7元/度的价格与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结算电费;对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岸电电费成本与上述结算价格的差价给予全额补贴,并可根据岸电设施维护成本额外给予不超过电价成本10%的价格补贴,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针对岸电扶持中提到的电费补贴和岸电设施维护成本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电费补贴费=(实际用电单价-0.7)×实际用电度数

  岸电设施维护成本补贴费=实际用电单价×0.1×实际用电度数

  第十八条申报岸电服务扶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南沙区邮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相关行业领域有审批许可要求的,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

  1.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的《岸电电费补贴申请表》(附件4);

  2.邮轮电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3.使用岸电的邮轮公司应当按月向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提供前款1、2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章 组织游客扶持

  第十九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

  (一)游客搭乘邮轮扶持:对组织境外邮轮游客通过南沙入境的旅行社,根据实际入境每位游客给予100元扶持。对年度组织超过2000位境内游客搭乘以南沙为母港始发国际邮轮出境游的旅行社,给予每位游客最高50元扶持,每个旅行社最高扶持200万元。

  (二)游客周边住宿扶持:对安排邮轮游客在本区酒店或宾馆住宿的旅行社,给予每位游客每天150元扶持,每个旅行社每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条申报组织游客扶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广州市南沙区邮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相关行业领域有审批许可要求的,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

  1.组织境外邮轮游客经南沙搭乘邮轮的旅行社(包括登船或到岸),以月为单位,按航次顺序统计游客人数(附件5),由邮轮公司盖章核实或出具证明文件;

  2.组织境内邮轮游客经南沙搭乘邮轮的旅行社(包括登船或到岸),以月为单位,按航次顺序统计游客人数(附件6),由邮轮公司盖章核实或出具证明文件;

  3.吸引邮轮游客在本区住宿的酒店或宾馆,以月为单位,按航次顺序统计住宿人数(附件7)、提供月度住宿旅客明细(附件8),附件7和附件8均需加盖酒店公章。酒店或宾馆应妥善保管游客住宿水单及对应发票,以备查验。

  第十一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核查。

  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估意见,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三)依规审定。

  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评审小组对扶持对象的奖励资金进行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

  1.评审小组通过后,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请评审小组审议,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评审小组审议后同下一批次奖励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

  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行政审批局、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口岸联检单位等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本区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本区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步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本区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广州国际邮轮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函〔2017〕4号)的相关规定,2016年、2017年在本区开展邮轮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可参照本条实施细则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本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审议受奖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公示总部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政务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关系等数据;行政审批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房屋情况证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口岸部门负责对航运相关数据进行核实;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4年。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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