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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政策

广州南沙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失效)

来源:商务局发布日期: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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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南沙园区的建设,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进一步促进南沙开发区及南沙区(以下简称“南沙”或“我区”)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推动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向高端发展,并集聚大量高层次外包人才、外包对象,优先发展我区航运、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实现我区服务外包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穗府〔200624号)和《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南沙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南沙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承接国际信息技术外包(ITO)、商业流程外包(BPO)和知识业务外包(KPO)等业务。自2014年度起,南沙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人民币资金设立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进行扶持。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及相关机构,可从以下领域的奖励扶持申请获得专项扶持资金:

(一)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是指承接国际信息技术外包(ITO)和商业流程外包(BPO)和知识业务外包(KPO)等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拟定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监督。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根据商务局部门预算,会同商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主要扶持范围:

(一)国家、省及市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

(二)新设服务外包企业的场租及装修扶持;

(三)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管理及生活配套;

(四)知识产权保护;

(五)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

(六)服务外包业务国际推广活动;

(七)公共项目费用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商务局联合财政局发出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扶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在南沙注册纳税的服务外包企业及相关机构可向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南沙区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有关费用证明、认证证书等;

(三)企业上年度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统的业务额证明;

(四)申报第五条第(二)、(三)项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提供服务的企业名单、运营费用支持清单等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扶持:

(一)对于我区新设服务外包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及市认可的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其购置自用写字楼,参照区有关的扶持标准给予装修资金扶持;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办公场地租金扶持,参照区有关扶持标准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如超过2000平方米,将根据南沙开发区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意见,给予扶持;

(二)对于世界500强或全球服务外包100强等业内领军企业在南沙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服务外包企业,总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为服务外包企业及以及获得国家、省及市支持的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提供一次性员工住宿补贴,按1200元人民币/人/年标准补贴,每家企业合计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

(四)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和视频会议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知识产权维权行为。对因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而发生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给予30%补贴,每宗案件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给予每件300元人民币补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给予每件3000元人民币补贴;

(七)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扶持不高于实际认证费用的50%,每家企业申请的补贴每年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

(八)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扶持。鼓励外包企业通过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支持各类社会资金通过参控股或债权等投资方式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投资力度。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款付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九)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和市场拓展等重点服务外包业务推广活动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参展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十)每年安排公共项目费用预算,用于开展服务外包专项调研、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经费、资金审核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日常运作所须项目。具体额度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服务外包工作年度计划核定;

(十一)鼓励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管理以及园区内生活、交通、休闲等公共配套服务的发展,按园区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比例50%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审批

第九条 所有申报广州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产业扶持及资金的项目须经过评审小组审核,项目须符合南沙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区内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第十条 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依据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申报项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评审小组评审。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南沙本级财政同类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如申报多个方向扶持的,商务局根据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公共项目经费由商务局根据业务实际编制项目预算,报送财政局审定后拨付。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由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可视申报情况,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评审,按照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对企业提出申请的扶持项目及金额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对依据第五条第(二)、(三)项申报获批扶持的项目,由商务局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服务外包产业扶持项目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本资金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拨付。

第十四条 有关企业收到款项后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会制度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前申报单位须向商务局报送《南沙开发区服务外包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六条 申报第五条第(二)、(三)项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照服务外包产业扶持项目协议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在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向商务局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商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严禁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对违反者,由商务局追缴已拨付的款项,由商务局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年度资金扶持重点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日。2014年12月3日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印发广州南沙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商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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