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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政策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南沙区发改局发布日期: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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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增强我区对总部型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吸引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型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部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知名国际组织(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一个国家及以上的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获准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

  2.受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3.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委派的首席代表常驻我区。

  依法获准设立的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落户奖】

  (一)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三)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5年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二)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总部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三)对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含已享受的奖励年份)。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

  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

  对于总部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分阶段合计给予总部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第八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享受广州市总部扶持政策并落户我区的总部型企业,区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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