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明珠湾区| English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长者助手|登录

明珠湾区|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投资南沙 > 投资政策 > 本地政策

本地政策

广州市南沙区突出贡献人才奖暂行办法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各类人才多出、快出成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奖励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体现人才价值、体现效率优先,强化激励效果,鼓励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凡在南沙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为南沙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均可受奖。

第四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南沙工作期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一)获得市级或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主要技术承担者。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或在推广、应用、转化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在引进、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三)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经验丰富,诊断治疗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特别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医务工作者;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止措施,或对祖国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市内中医药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四)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中,为发展当地经济,做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得到市内同行认可者。

(五)在经济(包括财政、金融、统计、企业经营等)、科技等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能结合我区的实际,运用先进的管理措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能应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开拓新学科研究,发展原有学科理论或采用新的研究方法,为我区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论文,其研究成果被区委、区政府所采纳,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或获得市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者。

(七)在教育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上有创新和建树,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或在专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

(八)在经贸、法律、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城市规划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从工作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方面内容综合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九)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奖金

第五条 以区政府名义设立南沙区突出贡献人才奖,设特、一、二、三等奖,名额分别为1名、2名、5名、10名,获奖者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10万、5万、2万、1万元,每二年评选一次;所需奖励费用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四章 奖励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人才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传。区人事部门定期通过专题通知或新闻媒体向全区公开发布人才奖励的标准、方法和步骤;

(二)申报。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南沙区人才奖励申请表》,提供主要成果或事迹报告,并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区人事部门;

(三)审核。区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四)评审。区人事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人员进行专业评审。评审采用集中审阅材料、集体审议和评委实名表决方式,按获奖人员1:2的比例确定获奖初步人选,在审议之前须听取申报人员答辩;

(五)考察。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察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获奖人选建议名单;

(六)公示。在区政府网和南沙人事人才网上向社会公示获奖人选名单和简要事迹,听取群众意见;

(七)报批。获奖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

(八)表彰。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在社会上进行大力宣传。

第七条 评审组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应严格保守秘密。

第八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获奖人选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期内具名向南沙区人事部门反映;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对获奖后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报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所有

    联系电话:020-1234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100790号-1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