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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自贸区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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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打造国际贸易功能集成度高、金融创新服务功能强的国际航运物流中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航运物流产业的集聚,扶持区内企业扩大业务规模,加快地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持航运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和本区促进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的有关要求,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航运物流企业进行业务发展、市场开拓、人才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在保税港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税收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独立法人经营单位。
第四条 广州南沙开发区保税管理局(以下简称“保税局”)、广州南沙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开、科学安排、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层级申报、评审小组审议、结果公示。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保税港区发展方向的航运物流相关产业,主要用于产业奖励的方式。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并提出奖励资金申请,业务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和对地方社会经济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产业奖励资金。
(二)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在保税港区新注册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年度),除享受第六条第(一)款的产业奖励外,经评定后,头两年(按年度)给予人民币1000万(含1000万)以下的扶持资金。
第七条 占用南沙土地资源的航运物流企业,应符合南沙产业用地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在本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内。
第八条 已享受本办法奖励和扶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南沙区总部经济及南沙本级同类相关产业奖励和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所涉的评审小组审计、专项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保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小组评审,会同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使用安排,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协同保税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会同保税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享受专项资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财政资金使用及效果负总责。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保税局原则上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当年专项资金企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须在保税港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并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城市配送);
(二)货运代理、船务代理、报关、报检;
(三)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
(四)保税仓储、保税加工、保税维修;
(五)国际中转、拼箱;
(六)国际贸易、离岸贸易;
(七)港口装卸;
(八)与航运物流相关的技术支持、数据服务、培训教育;
(九)交易中心、专业市场。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一式2份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说明;
(二)《广州南沙开发区保税港区航运物流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涉及占用南沙土地资源的企业需提供);
(五)其他要求提供证明本单位企业规模和经济贡献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不受理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由开发区发改局、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局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的资质及奖励、扶持额度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评审小组意见确定资金使用安排。
第十八条 实行公示制度。对享受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在“南沙政务公开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公示后的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按程序审批后,由保税局和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专项资金划拨至企业。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财政扶持的航运物流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税局和财政局有权核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保税局和财政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税局、财政局负责对航运物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不再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措施和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办法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航运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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