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徐兴文辞去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3-28】
(2026年3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次会议根据徐兴文关于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徐兴文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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