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红梅辞去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议
【发布日期:2022-08-01】
(2022年7月29日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根据刘红梅关于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刘红梅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予以公告。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发布日期:2022-08-01】
(2022年7月29日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根据刘红梅关于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刘红梅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