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新区条例》获省人大通过
【发布日期:2014-08-05】
《南沙新区报》讯:7月31日,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下称《条例》)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10章77条,涉及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行政服务要求,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与港澳地区的区域合作、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促进、人才保障、社会治理等方面,亮点多多。其中,涉及与港澳合作的内容,就有12条之多!该《条例》获得通过,将有利于把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行政管理:
地方法规不合新区可修改
《条例》明确,市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是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南沙新区行使市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政府应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等社会公布。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条例》还指出,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规划建设:
不符开发条件可收回土地
南沙新区远离中心城区,基础设施比较薄弱,与周边地区交通衔接不畅,不适应南沙新区的发展。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与周边地区及港澳地区相衔接,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组织建设南沙新区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
在土地开发利用上,《条例》显示,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并且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区域合作:
明确与港澳合作9大领域
《条例》还明确,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以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科技创新、研发设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9大方面作为重点合作领域,提高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
《条例》明确指出,南沙新区应当创新与港澳及国际合作的机制,营造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条例》鼓励港澳地区金融、医疗、保险、律师、会计、物流、咨询管理等服务组织和个人到南沙新区开展相关业务。
在争议处理方面,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案件,还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内地、港澳或者国外的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仲裁。
此外,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生态环保:
可对周边城市建设提异议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中对生态环保作出了明确要求,《条例》用了单独一章,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湿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区域协调机制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还要求与南沙新区相邻2500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南沙新区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应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南沙新区用地或者从其地下穿越的,有关部门应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意见。南沙新区周边非本市的拟建或者在建项目影响南沙新区生态环境的,市人民政府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产业促进:
产业和个人可享税收优惠
《条例》对南沙新区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下,推进下列金融工作和事项进行了说明。《条例》要求南沙新区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和人员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南沙新区报》2014年8月5日A1版,记者:齐华伟,通讯员:邓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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