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常〔2015〕4号
印发《关于赵剑副检察长代理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的通知
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赵剑副检察长代理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业经2015年3月25日南沙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赵剑副检察长代理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广州市南沙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3月25日
附件
关于赵剑副检察长代理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5年3月25日南沙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通过)
鉴于张中剑同志因工作需要辞去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职缺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决定由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剑同志代理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