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依法治市

【发布日期:2016-03-21】

    编者按:为弘扬宪法精神,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为广州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今年4月以来,围绕着“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依法治市”主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日报、广州市社会科学院联合在广州日报推出系列文章。今天是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广州人大网特将此组文章集中推出,以飨读者。

  

    宪法就在我们身边

  2015年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战略布局,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扬起风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道至简,如何做到有权不任性?如何在依法治市方面走在前列?
  从今天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日报、广州市社会科学院联合在广州日报定期推出“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依法治市” 系列文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014年底,由中国人民大学有关机构主办的“2014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揭晓,“设立国家宪法日并在全国普及宪法教育”,名列榜首。“宪法离我们比较遥远”,是当前宪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个较普遍的认识问题。针对人们对宪法实施中的认知缺陷,亟待借助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普及宪法知识、树立宪法意识、提高宪法应用能力,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它就在我们身边。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说宪法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配置和规范国家权力。一个国家的运行,首先必须建立国家机构,并给国家机构配置相应的权力,进而实现国家管理、推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因此,我国宪法第三章专章规定国家机构。如果没有宪法的规定,国家机构及其权力就无从产生,而这与我们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为实现国家管理、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各类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和进行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各司其职的“法”,都源于同一个更高阶位的“母法”,这就是宪法。所以我们说,宪法就在我们身边,需要透过宪法的“抽象”外表,去认识它“无处不在”的渗透、辐射的内在功能,来体会这个直接遵循与间接适用相结合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调整国家机构相互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最高法律规范。宪法通过规范国家的性质、国家机构,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调整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而有效维护党的领导,有效保障国家权力运行,有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进而保障国家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因此,如果没有宪法对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没有相关的国家机构组织、工商管理、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所以我们说,宪法就在我们身边,是需要从宪法的“通法性”——覆盖了所有的法律专门领域、在一个国家的所有基本制度中无所不在的特性中,去充分认识这个根本大法的。
  强化宪法的实施,首先取决于民众对宪法的信仰程度。通过对宪法地位、作用的了解,让群众认识到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它既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也是公民保护自己权利的源泉型武器,从而信仰宪法,使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得以不断地巩固和扩大。

  

    宪法捍卫你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最高目标”和“目的地”,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批评、建议等监督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体现,是宪法基本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如果我们将公民权利简略地分为“母体性”的宪法权利和一般性的法律权利,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宪法中所规范的不是所有的公民权利,只规范那些主要反映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在宪法规范中能够被类型化的、最重要的权利。因为比较基本而被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那部分,就属于宪法权利。宪法权利既与所有人都拥有的人权有重叠,也包括了公民权——年满十八周岁、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不允许有任何人享有特权,也不得强制任何人承担法外义务。如广州市民无论性别学历、不论职业出身、不看户籍与居住期限、不问财产状况等,参加以“国事家事天下事,你谈我谈大家谈”的市民论坛“羊城论坛”,就是公民平等权的一个鲜活标本。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限度。在宪法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常常一并出现,例如,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可以将权利分为狭义的权利和自由来认识:权利一般指需要外力来保障其实现的,比如需要国家提供某种方式或条件来保护的自由、主张、资格或利益;而自由是排除了外界障碍、不受干涉的一种状态。任何权利中都包含有限度的自由,至少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利益。例如,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行使监督权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国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式或条件,包括国家机关必须做到信息公开,以保障公民能够及时获得行使监督权所必须掌握的资讯。如果公民是以上访的方式申诉、控告、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那么各级各部门都设有信访局、信访办(中心)等接访平台,和协调、处置、反馈等一整套接访、办理的工作程序及标准、要求,确保访民能够自由地、无障碍地监督、评价国家机构的履职情况,以及表达对其的满意度。但是,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依照《信访条例》,遵守相关程序所规定的信访秩序,依据并尊重事实而不得诬告陷害。
  公民表达自由也须依法。表达权也即表达自由,指公民人人享有的在参与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中,表达个人主张和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它是公民享有和行使其政治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表达权涵盖各项基本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监督公权力的基本条件的言论自由,是表达权的核心。比如你虽然得到了监督政府某项决策的必要信息,但你没有言论、出版自由,那么你就无法发表不同意见、得到公众的认同与支持,不能形成舆论对政府进行警戒,更不能通过与政府对话争鸣而建言献策,这时你的表达权就将被空转。再比如最近受到广州市民高度关注的“广州,晚安”,广州塔公益灯光设计大赛开征集作品活动,向广大市民征集他们最想表达的晚安祝福语,就是官方在引导市民充分发挥其言论自由,行使他们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表达权。“最高问候说啥听你的”,这实际上就是一场关于宪法中表达权宣传的“现场会”。
  我们还应当知道,公民有表达的自由也有不表达的自由——不言论、不表态,行使沉默权的自由。但无论你以表达还是不表达的方式选择你的表达自由,都须依法守法、承担不违反公序良俗等的义务和责任。


  宪法保障你的人身与精神自由
  有人这样形象的比喻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总章程、约束政府和官员权力的保证书。宪法就是这样“双向性”地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其中,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保障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等在内的精神自由权,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自由及住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保障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和非法限制,是在维护公民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固有权利。人身自由是近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主要指人的身体、自由意志不受非法拘束——人身本身不受肆意侵犯的自由,以及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充分地享有程序保障的权利。比如,“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如果执法超越其亮明的身份所具有的职权或所公布的执法项目;如果对公民超时强制滞留,这既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也是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
  作为人身自由的延伸,公民还有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搜查的权利。住宅泛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包括私人房屋、寄宿的宿舍、宾馆房间、私家车等各种私人生活空间。
  人作为平等的、具有独立意识的主体,如果没有“人的尊严”、独立的人格,自由就无从谈起。因此宪法保障与公民的生命、身体、自由不可分离的名誉、声誉等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自我决定权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个人被允许自由地从事对他人、社会无害的一切社会活动,从而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体面生活的权利。因而人格尊严关系到人的价值,是一种与个人生活密切关联的权利和利益,必须得到尊重,不得歧视、不得伤害他人自尊,禁止任何方式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例如,在互联网环境下,对用户的隐私保护已经扩大到个人信息保护的今天,商家未经本人授权即将公民的个人可识别信息用来做广告,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再如,公安部曾发文要求坚决制止地方公安机关的一些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例如,个别地方在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中,公布卖淫女的裸照;某个城市在一派出所贴出公告,实名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等。另外,当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限制时,必须享有程序保障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是公民的另一项基本人权。公民信或不信、信哪种教及何时改变等 “信教”“择教”,这些属于公民内心精神活动的宗教信仰自由,受我国宪法的保护。不过,有些行为有可能会与他人权利、利益发生冲突,这也是我国宪法、法律对宗教活动自由采取的是相对保护方式的原因所在: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

  

    宪法保障你的社会经济权

  国家通过对公民有关经济活动的规范,对经济方面相对较强者与弱者之间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调整,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权利的平等实现。
  经济自由权。经济自由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权利。其中,作为“市场”轴心的是私有财产权。可以说,私有财产权基本包含了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在经济自由权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而构成财产权核心的,则是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制度,所以有人说:私有财产制,构成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大法律支柱。
  目前我国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对于公民财产权的确认、保障制度,是由一个有机统一的三重结构体系而构成的:第一,不可侵犯条款,这是宪法保障制度的前提;第二,制约条款,是指宪法在对财产权进行保障时所附加的适当限定,即“私有财产权法定主义”;第三,(征用)补偿条款,这可以看作是针对限定而采取的制衡——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财产征用或征收时,对个体利益的损失要严格依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和额度给予必要的合理的补偿。例如,20101月出台的《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同时出台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对涉及旧城改造拆迁的居民获得的补偿标准,在通常只按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创设性地增加了改造奖励金,使得补偿标准大幅上升至有望与一手楼价持平,既严守了宪法、法律,又为市民谋求了最大利益。
  社会权。社会权是社会权利的简称,是指国家通过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保障公民获得公共福利的权利。由于社会权受国家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特点比较明显,故对通过国家立法及执法来保障其实现的依赖性也比较明显。例如,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就意味着国家要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积极的执法措施,确立并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和保障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争议处理的提请权等权利的劳动法律得以切实贯彻等等。这些都属于国家为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所确立、实施的生活扶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制制度。例如,本届广州市政府将市民的社会保障看作最大的民生工程,着力构筑了全民社保雏形的形成。其中特别是退休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线经过不断地“扩面提线”,已名副其实地傲倨全国“一线”。目前广州以财政预算10%左右的“真金白银”,切实保障着市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

  

    宪法要求公民恪守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公民在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恪守法律义务。
  首先从什么是法律来看:法律是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规则体系。在这其中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它们共同构成了一切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公民就有要求国家法律保障其合法财产的权利;但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利益、依法纳税的基本义务。正如马克思曾说:“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如果大家都不履行纳税的义务,国力匮乏,政府因无钱运转而关门,法律无法执行,个人的权益又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呢?所以,以纳税为例,只有每个公民都积极履行义务,才能使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这既是为了国家,也是为了自己。
  其次,从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上来看:法律是通过确定并保障人们正确地行使权利,要求并监督人们完全地履行义务,这样两个方面来同时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事实上,任何人权利的行使都是这样的过程:需要他人履行义务,才能成就权利的实现。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义务。如果大家都有良好的公德、都遵法守法,整个社会才有良好的公共秩序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成就着每个人的权利。但如果我们践踏公德,不服从法定义务,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个无规则、无秩序的混乱状态,我们将无法生存下去,更别说保障你的权利了。
  再次,从法律实施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方面来看:法治社会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公民信仰并自觉遵从法律,标志就是公民具有且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的认知态度和信仰程度的总和,它具体表现为一个人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公平诚信意识。而在这个基础上的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则代表着公民的法律素质。一个“重权利、轻义务”的人,法律素质肯定不高。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公民的维权意识,因具有较为明显利己性而容易增强。但是公民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直接意义是利他性、公益性,因而义务意识的不断提升,法治意义才显得更为迫切及深远。毕竟法律的权威,要源自全体公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依法服兵役的基本义务。如今,很多年轻人在应当服役的年龄选择上大学或工作,均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你是在被征集服役的同时被大学录取或被某机构招录,就应当无条件地放弃入学、入职,首先去履行服兵役的义务。这一履行顺序,表明个人有时可能需要为履行义务做出牺牲,但这正是公民的义务意识、法律素质的体现。

  

    人大的职责与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掌握立法权、国家机构组织权等,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概括地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本行政区域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担负着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担负着全国人大授予给它的其他职权,这些都是全国人大全权地位的体现。
  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层级,立法权表现为国家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法规;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等。地方立法权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订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须由全国人大决定。地方各区域的本地社会生活大事,须由同级人大决定。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情况,国家的预算以及执行情况,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等等,这些国家大事均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
  重要人事选举任免权。该项权力通过人大对本级重要的人事任免,显示出人大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同级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例如全国人大的重要人事选举任免权,主要表现为通过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央军委主席。而常委会只能对上述职位以下的职级进行任免。地方各级人大则相应的行使本地区重要的人事选举任免权。
  监督权。指人大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依法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宪法法律情况所行使的督促、监察、调查权,以及对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行为的纠正、处理权。在各种形式的国家监督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法定监督,是国家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行的制度化保证。这种监督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听取、审议、批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等报告,提出询问、质询、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进行人事任免甚至罢免,做出相应的决议,等等。

 

作者:于静 广州市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      来源于: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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