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沙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发布日期:2007-02-05】
广州市南沙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2006年8月16日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加强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同原选区选民的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南沙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按选区进行。
二、一个选区有二名或三名代表的,可以共同联系选区内各单位的选民,也可以分工联系选区内各单位的选民。
三、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走访选民;
2、邀请选民集中座谈;
3、定时接待选民或应选民要求接待选民;
4、在选区内各单位邀请联系人;
5、在选区内适当位置设置联系信箱;
6、向选区内各单位或选民印发代表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四、每位代表每个季度应当至少有一次专门、直接联系选民的活动。
五、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是:
1、听取选民对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南沙区工作的情况;
3、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六、 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反映:
1、在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提出议案、建议或询问;
2、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3、可约见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人直接反映。约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作出安排。
4、可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直接反映;
5、可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调查;
6、可在区人大代表联组活动时提出讨论、研究;
7、对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中的问题,应按法定程序办
理;
8、对本区国家机关职权以外的问题,可以用信访等其
它形式向有关机关反映。
七、代表在得到有关机关的答复或处理后,应及时告知有关选民。
八、代表联系选民可以要求代表联组联络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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